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2-17 09:53:0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国务院或者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十七条(违法建设概念界定)
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一)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临时建设工程性质、建筑规模、建筑高度或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四)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或验线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五)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用途的。 第五十八条(违法建设拆除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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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09:53:59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一)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改变用地功能布局的;(二)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或损害城乡文物古迹的;(三)对城乡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四)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五)建筑间距达不到《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低标准,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的;(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情节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 第五十九条(违法建设没收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违法建设工程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但该建设用地范围尚未列入近期建设规划的;(二)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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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09:54:39
益造成损失的;(三)擅自扩建或加层,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划条件或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最大值但满足相邻建筑日照要求的;(四)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合建一起,且无法拆除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 本条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违法收入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条(违法建设补办规定)
除本条例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外其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未经验线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申请验线擅自施工,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上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移位的,再按违法建设处罚。 第六十二条(未取得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处罚)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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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09:55:27
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第六十三条(改变用途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社会服务机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经济技术指标复核单位等社会服务机构违反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出具错误的成果文件(图纸)或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合同约定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合同约定收费的,按国家行业收费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受理其一定时间内技术成果,并提请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政府强拆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监督、检查、考核,并协调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六十六条(强拆实施)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违法建筑拆除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相互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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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09:56:09
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六十七条(强拆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三十日内书面责成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 第六十八条(当场拆除)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及物品等措施,并可以立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有困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自收到报告起十日内责成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 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次区域规划是指以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原则,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跨县(市、区)或跨镇(乡)行政界线的某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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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09:56:58
定区域为对象,为实现该区域的保护利用或开发建设目标而编制的规划。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是指市、县(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 本条例所称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整体景观和空间秩序的各要素进行规定。本条例所称零星、小型建设项目指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且高度10米及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开口、临时建筑、建筑立面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3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宁波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说明: 本次征求意见2月22日截止,市民可登录宁波规划网(http://www.nbplan.gov.cn)查阅,可将意见反馈至市规划局法规监督处,也可通过电子邮箱(nbghj@ningbo.gov.cn)、电话及传真(87728583)反映意见。
Suxy
发表于 2011-2-17 10:21:54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日前发布。新的条例推行后,将废止15年前制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划管理将从城市延伸到城乡,首次把乡镇纳入到规划中。昨日下午,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了意见稿的特色和亮点。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2月22日截止,市民可登录宁波规划网(http://www.nbplan.gov.cn)查阅,可将意见反馈至市规划局法规监督处,也可通过电子邮箱(nbghj@ningbo.gov.cn)、电话及传真(87728583)反映意见。
亮点
打破城乡二元制 乡镇规划首次被纳入
市规划局法规监督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蓝图,重要性不容小视。此次提交的草案是我市首次打破城乡二元制结构,规划统筹城乡建设的一部指导性规划条例,是继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去年10月公布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之后,关于宁波城乡建设规划的规范性法规条例,将在制度层面上一条条明确“卡”住规划不透明、罔顾规划随意规划建设等现象,同时具有浓郁的宁波地方特色及很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解读
保护地方文化 突出滨海城市特色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科学规划,保护好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此外,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滨海的特点,加强对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解读: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滨海城市,条例显著位置即明确了对宁波现存的古建筑,名镇名村,历史街区进行科学规划,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而条例草案中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则明确规定对于严重影响或损害城乡文物古迹的违章建筑,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于宁波的滨海城市的地域特色,则要求各级政府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市民可到各级规划部门查询举报
意见稿规定,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解读: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是该意见稿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市民如果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规划行为存有疑问,或发现了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都可到相关规划部门查询相关规划的审批手续或检举和控告,规划部门都将受理并给予回应。这不仅规范了与规划相关的个人、单位的行为,也增强了规划部门自身及工作人员对于具体规划行为的透明度。
公共设施需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意见稿规定,城乡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适量停车场地因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因公共利益等原因建设的轨道交通、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按照规划确需穿越或结合相关用地设置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
解读:有一些公共设施,比如加油站、停车场,是能为公众提供便利和服务的,但这些建筑如果设置在居民住宅附近,又有环境噪音以及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周围居民不大乐意接受,此次规划草案明确这些设施集约设置原则,即结合周围的公园广场及绿地,做到公共设施既服务社会又最大限度地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明确建设违法具体情形和法律责任
意见稿规定,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改变用地功能布局的,以及建筑间距达不到相关规定最低标准,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擅自扩建或加层,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划条件或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最大值但满足相邻建筑日照要求的,或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合建一起,且无法拆除的,将被没收违法建设工程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解读: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建筑的采光标准为,大寒当日8点至16点内,建筑光照时间不得少于2个小时。如果建筑间距达不到这一标准,相关部门就应采取措施,条例草案中明确了6条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拆除的行为,以及5条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让强拆和罚没工作切实做到细化和有规可依。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