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小学生偷钱买手机 一起未成年人消费争议
家住奉化市区的汪女士近日十分郁闷,她家孩子偷拿家里的钱,擅自购买了一款价值350元的手机。事后,汪女士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却遭到经销商的拒绝。双方围绕12岁小学生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发生争吵。奉化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进行调解,最终帮助汪女士退还了手机。几天前,汪女士发现12岁的儿子起得特别早,以前起床总要父母催促,现在就像换了一个人似的,每次出门上学都精神焕发。做父母的看到孩子求学上进,打心眼里感到高兴。就在汪女士喜悦的心情尚未消退的当晚,她发现近期儿子的睡觉习惯发生了变化,总是用被子将整个人裹起来,睡觉时间也比以往提早了许多。汪女士正对此事感到纳闷时,突然听到儿子的被窝里传出“滴滴答答”奇怪的声音。汪女士一把掀起儿子的棉被,顿时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只见儿子左手握住手机,右手不停地击打着手机键盘。
“这么早上床不是睡觉,原来是躲在被窝里发短信!”痛斥儿子一顿之后,汪女士立即追问起手机的来历。儿子最终承认,为了追赶潮流,用手机发短信玩游戏,他背着父母从家里拿钱,然后在一家手机店选购了一款价值350元的手机,并在该店花50元钱购买了一张手机卡。
了解实情后,汪女士带上手机找到这家手机店,向店主提出退机要求,却遭到店主的拒绝。店主认为,汪女士的儿子购买手机是自愿行为,并非店方引诱或强迫。汪女士则提出,12岁的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拿家里的钱买手机,并非真正消费需求,家长有权代孩子退货。
奉化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工商干部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围绕12岁小学生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调解。在工商干部的耐心说服下,双方达成和解意愿。
经奉化工商分局干部调解,由家长汪女士退还这款手机,店主归还350元钱,由于50元钱的手机卡已经使用,由汪女士自己承担。双方对最终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宁波日报)
相关法律知识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为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有的是有效的,但是大多数是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其自己为的行为不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中最为典型是签定合同的行为,《合同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送给未成年人1000元钱是有效的;未成年人送给别人1000元钱则不一定有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同意则有效,不同意则无效;但是未成年人请同学吃一支雪糕则是有效的。
除了上面说的情形,在学理上和日常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的效力是被认可的,比如肚子饿了买点吃的,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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