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为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有的是有效的,但是大多数是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其自己为的行为不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中最为典型是签定合同的行为,《合同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送给未成年人1000元钱是有效的;未成年人送给别人1000元钱则不一定有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同意则有效,不同意则无效;但是未成年人请同学吃一支雪糕则是有效的。
除了上面说的情形,在学理上和日常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的效力是被认可的,比如肚子饿了买点吃的,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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