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溅泪 发表于 2011-3-8 15:33:53

房主一房二卖构成违约 先购者虽未得房可索赔

    案例: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过户后,孙某丙意外出现了。据丙某讲,甲早在几年前将这套房子卖给他了,但产权没有转移。甲后来私自去房管局提出遗失房产证申请,补发了新证,又背着他把房屋再次出售。此时,房管局已为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并颁发了产权证。那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谁?
  
    评析:

       以上两个交易均为有效,但由于房管部门已经向乙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归乙所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登记始终是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联系在一起的。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本案中房管部门已经向乙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所以房屋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丙可以要求甲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要求甲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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