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hne 发表于 2011-3-9 09:42:16

一男子认错债主还错钱 法院判令再还一次

       浙江一男子向朋友借了55000元钱,怎知还钱时还错了人。日前,该男子被浙江德清法院判定要重还出借人55000元。  

       2010年8月31日,被告陈先生通过老蒋介绍向原告王某借款5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至2010年9月20日止,并当场出具借条。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位老蒋的同乡。岂料陈先生一心以为这位老蒋的同乡就是他的债主“王某”,并将40000元还给了他。这位不厚道的老兄还真冒充“王某”身份,心安理得地揣着巨款远走高飞了。
  
       到了2010年10月8日,真正的债主以借钱不还为由一纸诉状将陈先生推上了被告席。陈先生这才知道自己搞错了债主还错了钱,而如今假“王某”已不知了去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且被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假“王某”的存在,故其应对原告承担归还55000元的义务。至于陈先生与假“王某”的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陈先生可另行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并要求返还40000元。
  
       接到判决书后,陈先生很无奈。

       来源: 中国新闻网


阿芳 发表于 2011-3-9 15:54:15

独角兽 发表于 2011-3-9 16:53:39

很有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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