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一房两卖构成诈骗吗?
2009年12月24号,杨某和邬某、刘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他们将宁海丰泽园一套房屋以总价162万元转卖与杨某,因当时房屋开发商尚未交付,是期房,于是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等房产证下来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日杨即支付给对方房款68万,之后每月银行按揭费用都是由杨某支付,杨总共付了73000元。2010年10月20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对方,杨与其一同办理了交房手续,并领得了房屋钥匙和其它资料,交房手续费和契税等费用50000元也由杨支付。2011年1月13号,对方取得了房产证,2011年1月20号,取得了土地证,他们拿到权证后,并未通知杨某办理过户手续,可恶的是,他们早就私下里寻好第三买家,拿到房屋权证后,更换掉房门钥匙,2011年1月27号,通过中介,私下里还清银行按揭,注销它项权证,将房屋私底下以2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人,并收取了全部房款,2011年1月30号,此房就已经顺利过户到他人名下,第三人在短短的三天内即取得了房产证,土地证。在转让过程中对方完全隐瞒了此房之前已转让的事实,也未和杨某协商违约事宜,至今杨某付的房款分文未还,也未说过此房已卖给他人的事实。他们转让后,还挂失了原来付按揭的银行卡,最后付进去的一笔按揭款都无法取回。
2011年1月27号至30号,从注销它项权证到办出新的房产证土地证,只有三个工作日,实为相关部门如此快速高效的办事效率而感叹不已,按规定,办理房产证要15个工作日,等房产证下来后办理土地证又要15个工作日,春节期间还有一星期的假期,如果按正常程序正常流程正常工作日办理,受害人完全有时间采取措施,避免损失,他们不可能得逞的。
杨某于2011年2月14号才发现门锁被更换,再发现房屋被转卖的事实,遂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也已按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将邬建飞一人刑事拘留。但是目前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对诈骗能否成立还没有统一意见。
期房按行政规定虽然不能上市交易,因为还没有取得房产证、土地证,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但期房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邬、刘夫妇一房两卖,明显知道第二个买家不可能得到房屋,即明显知道自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欺骗第三方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却仍然与别人签订合同并收取房款二百多万。并且金额特别巨大,侵占双方买房人购房款,这些特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公安机关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样的案例在宁海并不多见,欢迎大家发表见解。
警惕一房两卖
2009年12月24号,杨某和邬某、刘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他们将宁海丰泽园一套房屋以总价162万元转卖与杨某,因当时房屋开发商尚未交付,是期房,于是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等房产证下来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日杨即支付给对方房款68万,之后每月银行按揭费用都是由杨某支付,杨总共付了73000元。2010年10月20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对方,杨与其一同办理了交房手续,并领得了房屋钥匙和其它资料,交房手续费和契税等费用50000元也由杨支付。2011年1月13号,对方取得了房产证,2011年1月20号,取得了土地证,他们拿到权证后,并未通知杨某办理过户手续,可恶的是,他们早就私下里寻好第三买家,拿到房屋权证后,更换掉房门钥匙,2011年1月27号,通过中介,私下里还清银行按揭,注销它项权证,将房屋私底下以2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人,并收取了全部房款,2011年1月30号,此房就已经顺利过户到他人名下,第三人在短短的三天内即取得了房产证,土地证。在转让过程中对方完全隐瞒了此房之前已转让的事实,也未和杨某协商违约事宜,至今杨某付的房款分文未还,也未说过此房已卖给他人的事实。他们转让后,还挂失了原来付按揭的银行卡,最后付进去的一笔按揭款都无法取回。2011年1月27号至30号,从注销它项权证到办出新的房产证土地证,只有三个工作日,实为相关部门如此快速高效的办事效率而感叹不已,按规定,办理房产证要15个工作日,等房产证下来后办理土地证又要15个工作日,春节期间还有一星期的假期,如果按正常程序正常流程正常工作日办理,受害人完全有时间采取措施,避免损失,他们不可能得逞的。杨某于2011年2月14号才发现门锁被更换,再发现房屋被转卖的事实,遂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也已按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将邬建飞一人刑事拘留。但是目前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对诈骗能否成立还没有统一意见。期房按行政规定虽然不能上市交易,因为还没有取得房产证、土地证,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但期房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邬、刘夫妇一房两卖,明显知道第二个买家不可能得到房屋,即明显知道自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欺骗第三方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却仍然与别人签订合同并收取房款二百多万。并且金额特别巨大,侵占双方买房人购房款,这些特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公安机关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宁海并不多见,欢迎大家发表见解。 顶起来 居然还有这种事 一房两卖在宁海不多见,在别的地方多了去了。期房在没有交付之前,产权根本就不是买房人。提前卖给你,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额不知不觉我就成了秀才了。。继续粪斗 鄙视这样的垃圾。太毒了。。。 太傻了,这样的钱拿的去吗?这个罪蛮重的。 {:9_309:}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