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紧急情况下,是否可以不通过患者或家属实施医疗行为?
尽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由于未明确规定对抢救生命垂危患者勿须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施救,为此曾引起社会的热议。患者生命垂危是否须经其亲属签字同意医院才能施救,这不仅关涉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而且更关乎人的生命与健康。为实行人道主义和对生命健康权的关爱和特殊保护,《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履行必要程序后的特殊行医权,划定了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抢救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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