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559|回复: 1

[法律知识]紧急情况下,是否可以不通过患者或家属实施医疗行为?

[复制链接]

1450

主题

1865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7073
在线时间
118 小时
发表于 2011-4-25 18: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尽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由于未明确规定对抢救生命垂危患者勿须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施救,为此曾引起社会的热议。

       患者生命垂危是否须经其亲属签字同意医院才能施救,这不仅关涉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而且更关乎人的生命与健康。为实行人道主义和对生命健康权的关爱和特殊保护,《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履行必要程序后的特殊行医权,划定了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抢救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理由。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116

主题

5059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5646
在线时间
2609 小时
发表于 2011-4-25 18: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08:44 , Processed in 0.088193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