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故事] 买过期食品索赔十倍为何仅获两倍?
内容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在与超市协商过程中,马某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超市应当支付自己过期货品价格十倍的赔偿。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沈城出现了一批“食品打假族”。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这条规定成了“食品打假族”的维权利器。一段时间内,超市也接受了“十倍赔偿”。可如今,超市不愿意按十倍价款来赔偿了,他们的依据也是法律。这是为什么?下面这篇报道就是要解开这个谜团。
市民马某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十倍赔偿,维权结果咋样?4月29日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法院并没有支持马某提出的十倍赔偿的请求,而是判双倍赔偿。原来,《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是有“条件”的,并不是百姓理解的遇到过期就赔十倍!
顾客 购物买到过期产品
“要是不留意生产日期,真不知道这些食品都是过期的。”2010年8月29日,马某到皇姑区华联超市购买了6袋某品牌甘薯条,总价117元。可当马某回到家中准备食用时却发现:6袋甘薯条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5日,保质期一年,食物已过保质期两个月零24天。
发现问题后,马某立马带上购物小票,找到超市讨说法。在与超市协商过程中,马某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超市应当支付自己过期货品价格十倍的赔偿。
超市 只同意按商品原价赔
超市认为,马某所购买的甘薯条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5日,超市自2009年9月10日至2010年9月1日止共进货三次,均没有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5日的甘薯条,故马某所购买的食品并不是超市所售。马某虽持有购物小票,但该种商品在各大超市均有销售,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从超市购买。且马某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存在恶意索赔。因此,超市拒绝了马某提出的十倍索赔要求,只同意按商品原价赔。
调解未果后,马某不打算与超市“私了”。随后,马某将超市告上法庭。
法院 构成欺诈双倍赔偿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超市销售已过保质期的商品构成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对马某要求超市赔偿其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处超市赔偿马某货款117元,经济损失117元。
法官 获得十倍赔偿有前提
市法院民三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获得十倍价款赔偿是有前提的:其一,销售者明知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二,销售者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本案中,根据超市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对涉案产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因此,超市不存在“明知”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观过错。其次,关于本案的损害后果,除价款损失外,马某无据证实其存在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因此,马某要求超市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感言
面对不合格食品,究竟该赔多少?赔十倍,商家会说,消费者知假买假,有敲诈商家之嫌;赔偿双倍,消费者会说,那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不是成了一纸空文。其实,法律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十倍赔偿是有法定条件的。希望此判决能平息超市与职业打假人之间的争端。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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