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3233|回复: 1

[法制故事] 买过期食品索赔十倍为何仅获两倍?

[复制链接]

827

主题

5472

帖子

3万

积分

Lv.19 宰相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31586
在线时间
86 小时
发表于 2011-4-30 11: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内容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在与超市协商过程中,马某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超市应当支付自己过期货品价格十倍的赔偿。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沈城出现了一批“食品打假族”。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这条规定成了“食品打假族”的维权利器。一段时间内,超市也接受了“十倍赔偿”。可如今,超市不愿意按十倍价款来赔偿了,他们的依据也是法律。这是为什么?下面这篇报道就是要解开这个谜团。
  
        市民马某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十倍赔偿,维权结果咋样?4月29日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法院并没有支持马某提出的十倍赔偿的请求,而是判双倍赔偿。原来,《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是有“条件”的,并不是百姓理解的遇到过期就赔十倍!
  
       顾客 购物买到过期产品
  
      “要是不留意生产日期,真不知道这些食品都是过期的。”2010年8月29日,马某到皇姑区华联超市购买了6袋某品牌甘薯条,总价117元。可当马某回到家中准备食用时却发现:6袋甘薯条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5日,保质期一年,食物已过保质期两个月零24天。
  
       发现问题后,马某立马带上购物小票,找到超市讨说法。在与超市协商过程中,马某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超市应当支付自己过期货品价格十倍的赔偿。
  
       超市 只同意按商品原价赔
  
       超市认为,马某所购买的甘薯条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5日,超市自2009年9月10日至2010年9月1日止共进货三次,均没有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5日的甘薯条,故马某所购买的食品并不是超市所售。马某虽持有购物小票,但该种商品在各大超市均有销售,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从超市购买。且马某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存在恶意索赔。因此,超市拒绝了马某提出的十倍索赔要求,只同意按商品原价赔。
  
       调解未果后,马某不打算与超市“私了”。随后,马某将超市告上法庭。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827

主题

5472

帖子

3万

积分

Lv.19 宰相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31586
在线时间
86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11: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院 构成欺诈双倍赔偿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超市销售已过保质期的商品构成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对马某要求超市赔偿其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处超市赔偿马某货款117元,经济损失117元。
  
       法官 获得十倍赔偿有前提
  
       市法院民三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获得十倍价款赔偿是有前提的:其一,销售者明知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二,销售者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本案中,根据超市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对涉案产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因此,超市不存在“明知”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观过错。其次,关于本案的损害后果,除价款损失外,马某无据证实其存在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因此,马某要求超市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感言
  
       面对不合格食品,究竟该赔多少?赔十倍,商家会说,消费者知假买假,有敲诈商家之嫌;赔偿双倍,消费者会说,那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不是成了一纸空文。其实,法律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十倍赔偿是有法定条件的。希望此判决能平息超市与职业打假人之间的争端。

    (新华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9 01:24 , Processed in 0.082189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