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草 发表于 2011-5-4 14:51:46

[法趣] 古代孝子复仇可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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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有杀人偿命的执法理念。但是,若杀人者是为亲人复仇,却属于例外情况,通常可被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
  
      《大清律例》明确规定“,若祖父母、父母被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所谓“擅杀”是指不报告官府而自行杀死。而且还规定“,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即如果是事发当时立刻杀死行凶者的,可以免除处罚。 

     即使援引“擅杀行凶者”论罪,处罚也是很轻的。这种执法理念并不是始于清朝,在我国古代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   为母杀人狱中留后   

       据《汉书》记载,安邱有个男子名叫毋邱长。一天,毋邱长和母亲一起去逛市场,途中遇到一个醉汉,无缘无故辱骂其母,毋邱长气愤至极,一刀捅死了他。  

       当时的主审官员对毋邱长很是同情,对他说,母亲受到侮辱,儿子自然不能袖手旁观,但不计后果在光天化日之下杀人,若不追究,有违法律,依法处死,又于情不忍。  

       得知毋邱长已娶妻但还未生子,主审官员便传毋妻到狱中,让二人同居,在她怀孕之后,又放任毋邱长上吊自杀。杀人凶犯毋邱长能在狱中留后,并得以上吊留得全尸,自然是主审法官念其是孝子而法外开恩。   

       孝子复仇得以活命   

       此类案件的凶犯得以活命的也不在少数。《唐书》记载,莱州即墨人王君操六岁时,其父被乡人李君则打死,此时还是隋朝大业年间。李潜逃在外,一直未归案。   

       之后改朝换代,到了唐朝,李以为法不溯及既往,又回到家中。  

       不想王君操却并不罢休,终于找到机会将李君则逮个正着,并将其杀死,报了杀父之仇,然后到官府自首。  

       州府按照擅自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呈报朝廷批准。可唐太宗却认为王君操是为父报仇的孝子,其情可悯,就破格下旨赦免了他。  

       另一个案子出自《宋史》。涿州范阳人张藏英的全家在唐朝末年被强盗孙居道满门斩杀,他当时只有十七岁,因外出不在家才得以幸免。得知实情后,他矢志报仇。  

      一天,张藏英在涿州市场撞见孙居道,便掷佩刀刺杀他,可惜没能刺中,自己还被官府抓获。节度使赵德钧赞赏他的义行,不但不追究其罪,还破格提拔他做了小吏。张藏英却没有因此而放弃报仇,听说孙居道逃到关南,便申请调到了关南工作。他带着铁棍,埋伏在孙居道住所附近,发现他出来,就将他击倒在地,当即咬下他的耳朵,然后把他擒拿到父母灵牌前,捆绑起来,边哭边打,祭奠父母。  

       报仇雪恨后,张藏英投案自首,官府因他是孝子复仇,最终判他无罪。   

       免罪之说源远流长   

       寻根究底,对于为亲属复仇者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礼法传统。  

      “周公制礼”,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是西周时期所遵循的主要法律思想。在《礼记》中,礼与复仇不但不矛盾,而且融为一体,“父母之仇不共天,昆弟之仇不共国”。孔子更是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将礼教的五伦原则条文化、制度化,作为行为准则,用其定亲疏、别同异、辨是非。  

       秦汉后,礼教更是演变为指导封建立法的“三纲五常”,自两汉到明清,一直沿用,流传两千多年,影响深远。为亲属复仇从轻甚至免予处罚,也就成了人们的共识。

    社会在发展,法律也与时俱进,亲属复仇免罪早已成为历史烟云。现在自然不能像古代那样擅自为亲属复仇,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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