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hne 发表于 2011-7-19 08:04:18

[法制评论] 云南高院法官谈李昌奎案: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

http://img1.cache.netease.com/catchpic/C/C4/C4C27EE7A754795919E9627F8389A5FA.jpg
       CFP供图

       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触动了国人传统观念中“杀人必须偿命”的死刑观念。

       免死触动了谁的神经?

       本案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又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残忍摔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严重,没有任何人会同情和容忍。在没有任何人为干预和法官违法之情形下,争议的焦点乃在量刑上。二审云南省高院缘何改判?所给出的理由是,有自首情节、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符合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

       可民众不买账,一片喊杀,认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两种对立的意见没有谁对谁错,有的只是观念上的差异、理解不同,它显现出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与现代司法“少杀、慎杀”的理念发生了断裂。

       “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符合传统、符合民意,大快人心。而“不杀”,民间也绝不可任意抹黑司法、妖魔法院、丑化法官。

       面对“杀”与“不杀”,李昌奎案引发的讨论,具有标本性意义,在当代的法治史上,注定会被反复提及。

       法官不能做墙头草

       “生死两重天”,二审法院留下李昌奎的活命,并不代表李昌奎不该杀。如果真杀了,倒也干脆,顺应民意、大快人心。但纵观二审,云南省高院没有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或错误。如果因为舆论的反对,轻易、草率地说改就改、想变就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和影响?需要慎重对待。

       当然,有错必纠。法院不能只顾自己的脸面而坚持错误到底,但如果是迫于民意和外在的压力,说改就改,何谈司法独立?法律权威?“杀”或“不杀”,表面上似乎只要法院迎合民意妥协一下,就可有台阶下,就皆大欢喜。大家都期待司法独立,反对“舆论杀人”,那怎能把自己扮演成正义的法官,任由激愤的情感替代理性,报复的冲动替代中立的审判,杀人的快感替代综合考量?李昌奎一案的处理,不仅是个利弊选择的问题,还需要回归到依法解决的路子上。

       用舆论的方式来判定一个人的生死,是人治赤裸裸的重现。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更应期待法官保持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中国法治不能这样折腾,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证据和事实方面的错误,就不容许随意“翻烧饼”。
健康司法培育健康民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布南先生的一个观点,足以令我们深思和借鉴:

       在法治国家,从来不主张法官根据群众意见或社会的普遍呼声去裁判。如果把群众意见或社会观念作为参照物,法院就会根据同情或义愤,根据政府当时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观念,或者专栏作家溃漫、武断的看法修正其判决。如果这样,他们就不能维护法治。在我们的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群众性并不是判断法官是否真正履行司法职责的准则。必要的时候,法治必须抵抗公众意见的力量,抵抗对公众意见可能产生影响的人的力量。

   (载自《南方周末》,原文有删改)

       记者手记

       采访药李两案背后

       作为曾采访药家鑫案的记者,在采访这起被称为“赛家鑫”的李昌奎案件时,我深深感受到两起案件的相似之处:一、案发后罪犯家属在赔偿问题上表现不积极;二、受害者家属一再强调判凶手以死刑;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的判决让人产生疑问;四、媒体和网络介入使案件暴露在公众视野中……也许,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药家鑫是一位在读大学生,李昌奎案的罪犯与受害者都是中国最底层的农民。

       如今,这两起案件所引申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思考。

       首先,对于死刑,是否通过道歉特别是赔偿可免除?在采访药案时,死者张妙的父亲张平选说,若案发之初药的父母在赔礼道歉和民事赔偿上表现积极,他或许会饶恕药家鑫的性命。但事实是在受害者家属的屡次催促要求见面协商民事赔偿的情况下,药的父母却表现冷漠。

       直到事发后近4个月收到法院传票,才临时请求与受害者家属见面、提出赔偿。“我当时也想放他娃一条生路,但他父母的行为无法饶恕。”


       反之,在杭州“70码飙车案”中,正是罪犯家属积极的态度、高额的赔偿赢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罪犯最后仅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并得到轻判。在一起命案中,是否积极赔偿就能保住罪犯的性命?是否判死刑后,受害者家属就拿不到死亡赔偿金?这显然是值得深思。

       其次,药、李两起案件中,法院的举动是关注焦点。在药案中,西安中院的调查问卷、学生旁听均遭到网友的指责;李案中,云南省高院二审时不请受害者家属到庭,不通知受害者家属结果,授人以柄。法院审判程序公开透明又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药、李两起案件的审判均受到了公众舆论的一定影响。但司法的公正性首先在于其独立性,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更需耐心琢磨。

       (来源:广州日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制评论] 云南高院法官谈李昌奎案: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