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在逃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教育、挽救各类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逃脱的罪犯,均应认清形势,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以下统称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是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除犯罪情节严重或者法律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外,一般不予羁押,并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对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可以委托家属、亲友或者以电话、信件等形式向司法机关作出投案自首保证,按约定时间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视为在《通告》期限内投案自首。
对继续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将加大追逃力度,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规劝工作,敦促他们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视为自首。
凡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勇于同各类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活动和在逃犯罪嫌疑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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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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