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205|回复: 0

[以案说法] 朋友欺诈借款 他成“替罪羊”-----受损方不撤销合同他还得还款

[复制链接]

1991

主题

3353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2302
在线时间
214 小时
发表于 2012-3-21 13: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4月12日,李某与张某合作购进小劲酒,李某以资金不足为由向王某借款30万元。李某与张某共同出具借条一份,承诺10天归还。借款到期后,李某与张某仅归还10万元,余款20万元至今未还。

  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9324元(暂算至2008年11月30日,此后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本金清偿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李某辩称:借条已被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为张某诈骗王某20万元的犯罪证据,张某以出具借条为名骗得该款项,已受到法律处罚。如果自己参与了诈骗,应属于共同犯罪,也应受到处罚。但法院已认定是张某的个人行为,因此自己对王某的20万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于2007年4月12日共同向王某借款,并出具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于借款之日起10日内还清。此笔借款被张某用于支付他人利息、还债等用途,与约定的借款用途不符。张某已被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因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照《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但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此借款合同,此借款合同继续有效,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罗愿愿点评:《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从该条款可知,受损害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虽未参与诈骗,但他和张某一块与王某订立的合同仅为可撤销合同,在王某未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原合同仍为有效,李某不能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然,李某可以在向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再向张某追偿。

      来源:浙江法制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04:30 , Processed in 0.076103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