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四)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虐待部属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二)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三)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四)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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