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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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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22: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关键词: 王利明 法律框架 民商法 民法典 法律特点


  内容提要: 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是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结束无法可依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本土性、人民性、统一性、开放性四大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王教授在阐述个人学术目标的基础上认为:法律制度的完备必须与具体实践严密配合,法律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持续任务。王教授荣任民法研究会会长,他认为民法学研究会应成为团结、研究、交流、智力支持、人才培养、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平台,为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构建美好法治社会献力。


  周玉林(1979-,广西玉林人,副编审、社会科学家杂志社社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编辑学等。以下简称“周”):王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知道,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就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的体系已经形成,一个国家民事立法的成熟也同时意味着该国民法学研究走向成熟,所以我们这次访谈的主题是“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首先请您谈谈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看法,比如如何认识这个法律体系、它有哪些特征?


  王利明教授(以下简称“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在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具体表现为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以宪法为统帅,以七个法律部门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基本满足了我国社会对法治的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竖立了一座丰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本土性。它主要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没有照搬外国的法律,而是立足于中国的需要,立足于改革开放的需要而形成的,对于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我们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进行借鉴,但绝不照抄照搬。例如《物权法》坚持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实行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结合。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划分方法,我国依照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而形成的。第二,人民性。我国立法体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物,民之所欲,法之所系。我们强调和突出立法为民、司法为民和执法为民,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比如,我们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都要公开上网征求广大社会民众的意见,有些法律草案(如《物权法草案》)甚至在报纸上全文刊载其内容,最大限度的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广大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得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诉求。第三,统一性。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国家,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就必须实现法治的统一。但由于我国基本国情是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均衡,所以法律又不可能做到一刀切。所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也非常重视地方立法,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第四,开放性。法律需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而与时俱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


  周:那么您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商法居于什么地位?


  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无疑处于基础性的地位。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从社会经济生活来看,民法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民法必须要为广大民众从事民事活动提供基本的准则。民法是民众生活的百科全书。第二,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来看,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市场就是由无数的交易构成,交易的本质一是合同,二是财产。所以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就是市场最基本的法律规则。第三,民法是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规则。而民事案件又在整个法院的裁判案件中占据了大多数。从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2008 年至2010 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收案共计19977144 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收案17303357 件,占人民法院全部诉讼案件的86.62%。而民法就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基本规则,法官不能援引其他的法律运用于民事案件,这就说明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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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9 22: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周:您认为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了怎样的成绩?目前向民法法典化目标迈进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重要的工作要做?


  王: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法治的大发展时期,也是民事立法的快速发展时期,我们在这短短30 余年的时间里,取得了很多的进步和很好的成绩。一是我们制定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制定了一些在民法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二是我们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的颁布,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框架,例如在《物权法》通过之后,世界银行关于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估报告中,就增加了数个百分点。这也说明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财产法律。三是构建了私权保障的基本体系。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通则》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人格权制度。同时还列举了各项基本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还确立了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内容在以后的物权法等法律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全面保障各项私权,构建了对私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必将对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四是民法的中国元素日益凸显。我国民法立足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形成了大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则和制度。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还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虽然目前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已经具备,但是未来还需要一部完备的、科学化、体系化的民法典。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对保障依法行政、保护私权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通过确认私权体系及其保护的基本规则,全面保护人民的财产、人身等权利,培育市民社会,构建市民社会的秩序,并通过对私权的全面保障,从而能够起到规范公权的作用。同时,民法典的颁布也将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基本的规则。目前,加快民法典的指定步伐,一是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形成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二是在有了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财产法之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在人身权方面的立法,我们有了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财产的物权法,还需要有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人身安全的人格权法。物权法等财产法保障人们的财产权益,而人格权法将保障人们的人身权益,维护人们的人格尊严。在这部法律里面,要适应网络社会以及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个人的隐私和信息等,提供全面的保护。三是要按照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体系,对现有的民事法律进行整合,并且对一些已经出台多年的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等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就是按照这样一个科学的体系来形成我国的民法典。


  周:您的主要学术目标是什么?


  王:我的主要学术目标,或者说一生奋斗的方向,就是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我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一直呼吁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的独立成编,并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主张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要走向世界,必须争夺话语权,要能够发出自己的话语。在全球化的时代,我们的民法理论也不能是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话语。我一直主张,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个人应当如此,我们的民法学和民法典更应当如此。更何况中国作为一个崛起的大国,有义务有责任为世界的民法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这一代学人也有义务把中华民族的辉煌文化发扬光大。我个人能力和水平是有限的,但我一直希望能够为实现这样一个宏伟的目标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周:您连续三届担任人大代表和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深度参与了各种民事立法活动,那么您认为在近些年的民事立法活动中,我们有什么经验和教训呢?


  王:在过去的这十三年,我国的立法数量和质量都取得较大进展,实现了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和科学化。我对这一历史进程的基本判断是:“立法成绩巨大,执行任重道远。”


  第一,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切实保障立法的质量。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那个去行政化,同时也要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过程的不当影响。要广泛地吸纳各方面的意见,汇集民智,反映民意。凡是法律中能够最广泛反映老百姓声音的规则,在制定之后都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以《物权法》为例,历时13 年,经过八次审议,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参与,这一开门立法的过程保障了《物权法》的立法质量。所以,民主立法也是科学立法的前提,通过民主立法才能最广泛的集中民意,反映民意,维护好、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保障私权、规范公权。我们要把对私权的保障和对民生的保障结合起来看待,私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民生的保障也是难以实现的。保障私权就是对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保障私权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同时我们也要加强社会立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实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从而充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市场经济发展得越快,对法治的要求就越高;同样,对外开放的程度越高,例如加入WTO,对于立法的科学性、国际性等要求也就越高。可见法治的发展是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的立法既要总结已经成熟的经验,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持法律旺盛的生命力。


  第四,在立法中要注重法律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有些法律由于制定之时相互协调不够,导致法律规定之间尚有冲突和矛盾,例如《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就有一些规定的内容不相一致,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宣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要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制建设的成就,并明确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并推进今后我们法制建设的发展。从立法的成就来看,我国法制建设虽然成就巨大,但仍可谓任重道远。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过去十三年以来,我们立法的成绩是巨大的,但是在法律适用方面,还没有完全产生我们预期的效果。例如,在法律制定完成之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或者配套规定制定不够及时,导致法律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还有一些司法解释突破了法律规定本身,这些都有待于认真总结。由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应有的遵循,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健全的,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制定和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许多重要的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其中许多内容在国际上也是非常先进的。但是在实践中遵守的情况并不理想,大量假冒伪劣的情况屡禁不止,各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仍然时有销售。所以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应当将法律的适用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真正使“纸面上的法律(law in paper)”变为“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法律的制定转向法律的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我们要迎接一个解释的时代的到来。法律解释活动越发达,科学性越强,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长久,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效果就越明显。法律解释活动还可以有效地克服成文法的漏洞,弥补其不足,成为克服成文法刚性的“润滑剂”。如果相关的解释技术比较落后,成文法在遭遇挑战之后的生命力就显得十分脆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们没有形成一套法律解释的成熟规则,造成出现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因此,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消除现有法律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得到有效适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用。这正是法律解释在今天所应发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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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9 22: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周:您在2004 年就开始担任民法学研究会的会长,今年五月份在南京举行的民法学年会上,经选举,您再次担任民法学研究会的会长,请问您认为民法学会有什么样的精神传承?您对今后民法学研究会在推动中国的民法学发展上,有什么样的计划和期待?


  王:2004 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换届时,经民法学界全体同仁的推举,我当选为民法学会的会长,切身感受到老中青学者对我寄予的殷切希望,使我倍感责任重大、压力重大。在担任会长期间,我所做的首要工作,就是广泛团结民法学界的全体同仁,发扬佟柔教授、王家福教授等老一辈学者所开创的良好局面,继续把民法学会打造成一个团结、和谐、进取的研究团体,同时,秉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学术领域的宽容和包容精神,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民法学会已经形成了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宽松的学术环境,大家团结协作,共同推出了一系列的有影响的学术成果,例如民法典草案的学者建议稿、物权法草案的学者建议稿等等,为立法机关献言献策,受到了立法机关的好评。


  民法学研究会就是团结民法学界同仁一起推动中国民法学发展的学会,所以我希望能够继续推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成为如下几方面的平台:


  一是成为团结广大民法学人的平台。对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而言,首先要团结国内民法学的研究者、民事司法活动的裁判者,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刚刚成立,应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推动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研究。


  二是成为各类民法学研究的平台。按照法学会的指导,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积极组织各种评优和项目课题活动。在条件成熟时,学会也将确定一些课题,组织力量进行研究。


  三是成为推动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流的平台。推动中国民法学走向世界,并且在世界民法学的舞台上争夺我们的话语权,我们对此负有重要的责任。民法学研究会应当一如既往地在国内外民法学交流合作过程中发挥组织和中介作用,还会积极推动民法学研究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的沟通交流,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两岸民法典研讨会和国际民法论坛等活动,还要积极协助、支持、参与各省民法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是成为为国家立法和司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意见的平台。如前所述,虽然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立法任务依然艰巨,大量的司法解释也有待制定,尤其是最终的民法典还未形成,民法学会将积极组织民法学者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立法的作用,为民法典的早日出台和民法典的科学化奉献力量。今年,重点要配合立法,研究继承法的修改和人格权法制定中的疑难问题。


  五是成为培养新一代民法学人才的平台。组织展开民法学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根据一些学者的建议,拟在民法学研究会中组织开展《中国民事立法评注》的编纂写作。当前,重要的民事法律已经基本齐备,民法学研究的重点已经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有必要对现有民事法律条文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和体系化梳理,这有助于引领学术研究、明晰法律含义,也能够为司法裁判的统一提供权威参考。从比较法上看,法律评注已经有相对成熟的写作体例,法律评注就是对某部法律或多部相关法律中法条如何在实践中适用及如何学习研究的评注。《中国民事立法评注》的编纂写作,工程浩大、意义巨大,需要民法学研究会成员群策群力,共同努力。


  六是提供理论界与实务界结合和良性互动的平台。为此,民法学人应当秉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学风,民法学会要吸收实务部门的学者加入,形成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良性互动。我们民法学研究会每年都会和立法机关、司法实务部门联合举办各种研讨会,大家一起研究实务中出现的理论问题,实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互动交流。


  我相信,在广大民法学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把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建设成为广大民法学人的精神家园、民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出处:《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1期  


    来源:中国民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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