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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查个人通话记录属侵权 专家:应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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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7: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员工通话记录,单位有权查询吗?
  南京一家单位因招投标被举报后,通过通讯公司调取员工通话记录查找“举报人”;法院判决认定该单位和通讯公司侵权。


郭山泽/漫画

  早在2013年10月,网上就曝出一个名为“查开房”的网站,多家连锁酒店被曝“2000万开房数据”泄露,引起轩然大波,网站一度被查封。最近,媒体又曝出“查开房”网死灰复燃,网站确实能查询到个人开房登记信息,而且还有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且大部分准确无误。公民信息泄露让人们不堪其扰,买了房子、生了孩子,马上就会接到推销电话,公民隐私权受到威胁和挑战。人们不禁要问:到底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泄露信息的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讯运营商泄露客户手机通话记录的案件,起因是客户所供职的单位调查员工,两单位被判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单位调取员工通话记录
  为“揪出”举报人,单位大动干戈,通讯公司配合。
  2013年10月18日下午3时,南京一家危险废物处理公司(下称“废物处理公司”)召开中层干部会议。会议开始后,人事部经理用投影仪公布了一份通话清单。设备组部门副经理李东(化名)定睛一看,大吃一惊:“这不是自己的通话清单吗,公司为何要在会上当众公布呢?”就在他疑惑不解时,公司领导解释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总公司转来一封举报信,有人向总公司反映公司在一个土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有泄密违规行为。“到底是谁向总公司举报的?”公司立即展开调查,然而一无所获。由于举报信上留了一个手机号码,公司领导灵机一动,着手追查公司人员“谁与这个号码发生过亲密联系?”最后在李东的手机通话记录单上发现他与这个号码通过电话。于是,公司领导推测,与李东有利益勾结的供应商因投标“落选”,李东不甘心,才和其一起匿名向总部举报。
  李东听后,当即在会上为自己辩解。他一再强调,作为设备组机电安装采购负责人,和每一个有资质的供应商保持联系是分内之事。但是,公司领导却没有接受他的辩解,因为会前,领导曾询问与会人员谁和这位供应商联系过,李东却没有回应,公布他的话单是为了当场“戳穿”他与这位吴姓供应商没有联系的谎言。
  看领导这样怀疑自己,性格刚烈的李东气愤难当,当即在会上和公司领导激烈地争吵起来,并和一名副总经理发生推搡行为。领导一气之下,作出对他免除职务、停发绩效奖金的处罚决定。
  会后,李东自己作了调查,发现举报人他根本不认识。“我是设备组的,公司被举报的是土建项目,这事和我不搭界。我根本没有做公司所怀疑的行为。”李东多次向总公司鸣冤叫屈,要求公司为他恢复名誉,恢复职务。但是,他的请求不但没有得到答复,相反,今年2月9日,公司以他“因收受供应商好处,殴打公司副总经理等行为”,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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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7: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起诉“东家”和通讯公司
  单位:法律并没有规定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
  通讯公司:既然话费单位出,通话记录就有权查。
  被公司辞退后,李东越想越生气。年近半百的他不但失业,而且在公司落下了“吃里扒外”的恶名,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贬损。于是,他一方面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向单位索赔经济补偿金;一方面以自己的手机通话记录是隐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布于众,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废物处理公司和通讯运营商中国移动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南京移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由于该案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认证比较复杂,法院邀请了高校法学专家等人员担任陪审员,成立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此案。
  开庭审理时,废物处理公司抗辩说,没有公布李东的全部通话记录,只是摘选了两个月的一部分记录,而且是在公司内部小范围的会议上,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然而,李东却并不这样认为。他说,虽说是公司内部会议,但随着一传十、十传百,一时间沸沸扬扬,公司内外人人皆知,许多同行以及和他有联系的供应商,都知道他“收受了供应商好处”,被公司开除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贬损。
  废物处理公司抗辩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因此,在单位内部公布员工通话记录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权。
  南京移动抗辩称,为了便于工作联系,废物处理公司每月给中层以上干部报销一定数额的话费。李东是公司的部门副经理,每月话费都由公司报销。废物处理公司在为其员工支付全额话费的情况下,怀疑员工泄露公司秘密,从而要求移动公司提供员工通话记录,了解员工的话费去向,公司完全有这个权利。所以,两被告均没有侵犯李东的隐私权。
  李东反驳称,他的手机是个人购买的,号码也是自己在移动营业厅选的,即使话费由公司报销,只要手机掌握在自己手里,通话和短信即属于个人隐私,单位和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南京移动作为服务商对公民个人的通话信息负有隐私保密义务,其向用户所在单位披露用户个人的通话记录明显存在过错。
  因为涉及到自己的名声、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李东坚持要讨一个说法,不同意调解。
  私自提取个人通话记录,侵权!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8月2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废物处理公司获取并披露原告通话记录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性,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南京移动对用户的通话记录信息负有安全保密之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对原告的通话记录被废物处理公司获取没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但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话记录,属于公民通信秘密,是公民隐私,理当受到法律保护。
  办案法官说,在我国,调取私人通话单的主体和程序都很严格。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这几个法定机构,在立案后,通过单位开具介绍信的方式,才能调取私人话单。如果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法行事,通过找熟人或者买卖个人通话信息,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该案被告废物处理公司在怀疑自己的商业机密被员工泄露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应该通过私查员工通话记录信息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本案陪审员、南京财经大学法学副教授李煜认同这种说法。她认为,废物处理公司负责人提到的其实是公司管理问题,并不属于法律范畴,法律层面和管理层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废物处理公司自认为提取员工通话记录信息有合法理由,因为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所以就可以通过任何管理手段来获取通话记录,然后再去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查,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因此,企业在维护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然而,废物处理公司一位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他们也试着通过司法途径提取员工通话记录,但因为不够立案标准,这种情形司法提取根本就管不着,因此只能通过私下途径提取员工通话记录信息。如果不能私下提取,只能眼睁睁看着商业机密被侵犯而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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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7: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民信息保护任重道远
  专家建议,对公民的电话记录信息方面的隐私权予以单独保护,将话费详单等信息单独作为一种权利形态进行保护。
  李煜认为,我国法律对公民通话信息的保护存在空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容乐观。她指出,个人信息泄露的破坏力是长期、隐性、持续的。如今,网络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数亿网民的个人信息处于“裸奔”状态,很危险。我们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设备、终端、应用软件、操作系统、各种信息服务,几乎都是“透明”的,不光影响个体自身的权利,也使我国信息服务提供商在国际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中国青年报》曾对11163人进行过网络调查,93.8%的人有过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困扰。
  目前,我国公民信息保护立法并不完善。宪法虽明确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但在宪法之下的部门法对此规定并不多。《电信条例》第66条规定,除公安、国家安全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查询电信情况,但由于电信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远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鉴于此,李煜认为有必要尽早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了完善相关刑事法律之外,还要构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完整法律体系,建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滥用个人信息者如何规制、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
  李煜建议,第一,要对公民的电话记录信息方面的隐私权予以单独保护,将话费详单等用户信息单独作为一种权利形态进行保护。要从民法角度对电话记录涉及到的相关个人信息给予保护,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借助刑法予以规制,即对于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售卖公民电话记录的行为,一般情节的,不认为是犯罪,但要从民法角度予以制裁,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对于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认定为犯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将刑法作为维护公民通话记录隐私权的最后屏障。第二,对于电信营运商,法律应要求其切实履行保护用户电话记录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提供、出售客户通话信息的,同样适用前面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全方位、多角度地从实质上保护公民电话记录隐私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未出台的情况下,构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还是要靠个人。公民自己要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不轻易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如果在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时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一定要仔细判断是否必需,对于提供诸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重要信息要格外慎重。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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