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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7: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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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起诉“东家”和通讯公司 单位:法律并没有规定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
通讯公司:既然话费单位出,通话记录就有权查。
被公司辞退后,李东越想越生气。年近半百的他不但失业,而且在公司落下了“吃里扒外”的恶名,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贬损。于是,他一方面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向单位索赔经济补偿金;一方面以自己的手机通话记录是隐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布于众,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废物处理公司和通讯运营商中国移动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南京移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由于该案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认证比较复杂,法院邀请了高校法学专家等人员担任陪审员,成立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此案。
开庭审理时,废物处理公司抗辩说,没有公布李东的全部通话记录,只是摘选了两个月的一部分记录,而且是在公司内部小范围的会议上,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然而,李东却并不这样认为。他说,虽说是公司内部会议,但随着一传十、十传百,一时间沸沸扬扬,公司内外人人皆知,许多同行以及和他有联系的供应商,都知道他“收受了供应商好处”,被公司开除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贬损。
废物处理公司抗辩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因此,在单位内部公布员工通话记录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权。
南京移动抗辩称,为了便于工作联系,废物处理公司每月给中层以上干部报销一定数额的话费。李东是公司的部门副经理,每月话费都由公司报销。废物处理公司在为其员工支付全额话费的情况下,怀疑员工泄露公司秘密,从而要求移动公司提供员工通话记录,了解员工的话费去向,公司完全有这个权利。所以,两被告均没有侵犯李东的隐私权。
李东反驳称,他的手机是个人购买的,号码也是自己在移动营业厅选的,即使话费由公司报销,只要手机掌握在自己手里,通话和短信即属于个人隐私,单位和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南京移动作为服务商对公民个人的通话信息负有隐私保密义务,其向用户所在单位披露用户个人的通话记录明显存在过错。
因为涉及到自己的名声、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李东坚持要讨一个说法,不同意调解。
私自提取个人通话记录,侵权!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8月2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废物处理公司获取并披露原告通话记录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性,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南京移动对用户的通话记录信息负有安全保密之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对原告的通话记录被废物处理公司获取没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但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话记录,属于公民通信秘密,是公民隐私,理当受到法律保护。
办案法官说,在我国,调取私人通话单的主体和程序都很严格。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这几个法定机构,在立案后,通过单位开具介绍信的方式,才能调取私人话单。如果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法行事,通过找熟人或者买卖个人通话信息,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该案被告废物处理公司在怀疑自己的商业机密被员工泄露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应该通过私查员工通话记录信息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本案陪审员、南京财经大学法学副教授李煜认同这种说法。她认为,废物处理公司负责人提到的其实是公司管理问题,并不属于法律范畴,法律层面和管理层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废物处理公司自认为提取员工通话记录信息有合法理由,因为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所以就可以通过任何管理手段来获取通话记录,然后再去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查,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因此,企业在维护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然而,废物处理公司一位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他们也试着通过司法途径提取员工通话记录,但因为不够立案标准,这种情形司法提取根本就管不着,因此只能通过私下途径提取员工通话记录信息。如果不能私下提取,只能眼睁睁看着商业机密被侵犯而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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