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由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已经调整(分别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市区统一按1650元标准执行),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也于本月1日起有所调整。
调整的范围与对象为:参加市本级以及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涉及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其他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外来务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申报的区间范围为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社平工资三倍。因此,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需调整至1650元。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5.2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8元),职工(雇工)个人需增加缴费14.4元。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将从1470元调整至1650元,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9.4元调到33元。
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应调整至1650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32.4元额度缴费。
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
来源:东南商报 记者 苏钧天 通讯员 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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