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408|回复: 0

民诉中的回避制度

[复制链接]

963

主题

1216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1043
在线时间
76 小时
发表于 2015-1-18 16: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阶段:民事诉讼。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①不仅要回避
  ②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3.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4.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5.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6.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8 02:15 , Processed in 0.206799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