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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六年的无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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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0: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新年的“味”越来越浓了。
  在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杜家墩村的家里,张彦国的母亲已经准备好了迎接新年的食品。好几年了,这个家里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热闹过。好几年了,张彦国的母亲也从没有这样舒展皱纹。
  离此不远的邵家桥村,谢克雄的家里也正为准备过新年忙活着。
  这是六年来,张彦国、谢克雄第一次与家人在一起过节。此前的六年零七个月的时间,他们一直在监狱中度过,一天天数着。
  2014年10月22日上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撤销阿克塞县法院2009年的判决和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的裁定。判定谢克雄、张彦国无罪。而判定无罪的理由是,原判认定谢克雄、张彦国实施爆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这是一张迟到六年的无罪判决书。
  六年多牢狱生活,从有罪到无罪的判决,对于张彦国、谢克雄来说,“直到今天感觉还像做着梦”。
  小城爆炸案
  “就给黄院长恭恭敬敬地鞠了个躬,那是一种说不出的感觉。”
  “如果我不出这事儿,我们家城市里面会有楼,会有存款会有车,我会过得相当幸福了。但是时至今天,我啥都没了,我真的不敢相信,我曾经有个家。”
  坐在记者面前,52岁的谢克雄狠劲地抽了一口烟,43岁的张彦国则显得有些激动。当年,他们做梦也想不到,爆炸案会和自己扯上关系。
  六年前甘肃酒泉阿克塞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张彦国、谢克雄成为当年报道中提及的罪犯。
  2008年2月22日凌晨四点,阿克塞县民主小区11号住宅楼突然发生爆炸,1、2、3层住户窗玻璃粉碎,铁质防盗门被炸到屋里。
  对于这个户籍人口还不到1万人的县来说,如此大的爆炸绝对不是一件小事。按照当年媒体的报道,案件发生后,甘肃省和酒泉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公安厅副厅长亲临阿克塞县指导侦破工作,并将该案列为省厅督办案件。
  根据时任阿克塞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的曹建军回忆,专家组是由省公安厅专家、市局的专家以及各县市抽调的侦查员组成,共计二三十人。
  当时发生爆炸的住宅楼是阿克塞县委、县政府的家属楼,时任阿克塞县县长、县纪委书记等阿克塞县主要领导都住在这栋楼里。专案组经过一番摸排后,谢克雄进入了他们的视线。
  “谢克雄当时是安南坝石棉矿的一个承包商。承包合同到期后,他要续包,据我了解的情况是,县上统一包给别人了,他得知这个消息以后,曾经扬言过要报复。”曹建军说。
  不过,谢克雄已经记不清自己是否说过这句话。他告诉记者,几年前他承包了一个石棉矿,“本来好好的,已经说好了由我继续包下去,可突然变卦了。”
  正是根据这条线索,专案组继续暗访,将谢克雄和敦煌市七里镇杜家墩村农民张彦国确定为重点嫌疑对象。当年3月15日,谢克雄、张彦国被抓获归案,警方从谢克雄家中缴获部分雷管和子弹等危险物品。
  “一进屋他就说我在阿克塞干过那啥,我说凭啥说我在阿克塞干过那啥。”谢克雄至今仍记得警察带走他时的情景。
  “我在朋友家正好喝酒,人家说是公安局的,在我朋友家抓的我。我那时候根本没在乎这个事情,以为人家调查事情呢。”张彦国也在莫名其妙中被带走了。
  经过审讯,公安机关认定2008年2月21日晚,谢克雄因石棉矿续包失败,打电话给张彦国说要去报复县长浩升,由张彦国骑摩托车带谢克雄从敦煌前往阿克塞县。到达阿克塞县城后,张彦国在一个市场门口等候,谢克雄将爆炸物放在了楼内,点燃导火索后返回市场门口,并在二人骑车离开犯罪现场时听到了爆炸声。
  检察机关也认同了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并提起了公诉。
  被判入狱
  2008年,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起诉,并最终判定谢克雄和张彦国爆炸罪名成立。
  然而,整个的审理过程却经过了两级法院的四次审理,充满了波折。
  2008年10月21日,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谢克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爆炸罪判处张彦国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后,谢克雄和张彦国均不服,以“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所作、此案纯属错案”为由,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月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阿克塞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但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当时主要是认为两个被告人供述是吻合的,主要采信了被告人的供述材料。”案件重审时,段晓明担任阿克塞县法院该案的主审法官。他向记者介绍了当时的审判思路,主要是根据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有他们指认现场的录像,作出这个认定的。他说,当时从证据情况来看,张彦国是被谢克雄事先告知要去报复时任县长浩升的,说明张彦国明知这个情况,然后张彦国骑着摩托车把谢克雄拉到阿克塞,起到帮助作用,所以认定是共犯。
  重审判决宣布后,谢克雄和张彦国两人再次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7月2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阿克塞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同一案件,两次上诉,却有着不同的结果。
  记者了解到,2009年1月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第一次发回重审时,认为谢克雄和张彦国二人在预谋作案方式等方面证据存疑。口供矛盾主要是预谋的时间、预谋的地点、当天作案联系的方式等证据不一致。
  在卷宗中,谢克雄和张彦国的口供都提到,案发前一天,也就是2008年2月21日晚上,是谢克雄给张彦国的手机打电话说了一起去报复的事情,但在通信公司的通话记录里,21日全天的通话记录只有张彦国打给他爱人的一个电话,并没有二人的通话记录。但阿克塞县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书中认为,谢克雄和张彦国二人虽然当晚没有电话沟通,但是张彦国供认2月20日与谢克雄见过面,足以证明二人有预谋的事实。根据两份判决书中的表述,案发当天,也就是2008年2月22日凌晨,谢克雄和张彦国是否到过阿克塞县城,一直没有任何实物证据。
  据本刊记者调查了解,2009年7月2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时,合议庭也曾出现过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此案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证据方面存在问题,但可以定罪。最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此案证据虽然有瑕疵,但依然支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由于审判卷不对外公开,因此,我们对具体作出判决的理由依然不得而知。但记者通过查阅卷宗发现,在谢克雄和张彦国二人的供述里,特别是一些主要细节上,存在着多处矛盾:两个人说的都是张彦国是帮助谢克雄实施爆炸进行报复,但是两个人交代报复的对象却不一致。谢克雄一直说是报复浩升,而张彦国说是报复杜绪周,也就是顶替谢克雄承包了石棉矿的那个人。
  记者还注意到,在谢克雄和张彦国被捕后的第一份口供里,二人并没有承认实施了爆炸,都声称没有作案时间。特别是张彦国在第一份口供里称自己当晚一直在打麻将,不可能去阿克塞县实施犯罪。在公安机关之后的询问笔录里,一位叫做胡占成的证人在口供里证实了张彦国的说法,但一起打麻将的其他几个人却予以了否认。
  但在重审时,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份证明材料,法庭认为这份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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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1: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刑讯逼供
  张彦国被抓的消息在村里引起了震动。
  2014年4月,杜家墩村五组的67户村民自愿签名为张彦国鸣冤,他们的理由很直接:张彦国没有作案时间。
  据记者了解,爆炸案发生于2008年2月22日凌晨4点多,能够直接证明张彦国“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多达十余人。
  “那天晚上我们在一起。”村民王新华告诉记者,事发那晚,他和张彦国等人在村民王有学家打了一宿牌,2月22日上午9点多才分开。记者在杜家墩村采访时了解到,爆炸案发生前的那晚,先后和张彦国打牌的村民有多人,时任杜家墩村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文书的胡占成、现任村支书的邱平都能作证。
  张彦国和村民们当初打麻将的那间屋子,至今仍然是村民们的“俱乐部”。
  事实上,张彦国被抓后,王新华和胡占成证明张彦国没有作案时间的证言证词始终没变,警方的侦查卷宗虽然收集了他们的证词,但检察院和法院不仅未采用,而且在法律文书中未作说明。
  张彦国被抓之后,他曾向民警说,自己在案发当晚与马万林等人一起打麻将。但是当警方找到马万林核实情况时,马万林却否认了张彦国的说法。
  在村里记者见到了村民马万林。“警察来调查,我们以为是查赌,没敢说真话。”为此,马万林觉得有些对不起张彦国。
  据本刊记者调查,当晚除了马万林外,该村村民邱春霞、邱雄、王兵、王英等人都曾与张彦国在一起,但由于马万林所说的原因,他们未能向警方提供真实情况。但后来知道公安局调查张彦国是因为爆炸案,他们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但当他们到公安局请求补充作证时,警察却没有给他们机会。
  张彦国和谢克雄两人最初在口供里都说没有到过犯罪现场,但后来又承认实施了犯罪,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张彦国告诉本刊记者,自从被羁押以后,他就一直坚持向办案人员递交申冤材料,但被办案人员漠视,他只得让前来探视的妻子委托律师申冤。
  在张彦国和谢克雄两人最初的口供中,都没有承认自己犯罪,而在第二份口供中,两人就承认了爆炸案是自己所为,还详细地供述了犯罪动机和过程。
  为什么相邻的两份口供,供述却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呢?谢克雄和张彦国称,他们是遭遇了刑讯逼供。
  面对记者,谢克雄不愿意回忆他所遭受过的痛苦,只是说:“我最后实在撑不住了,是为了把命留下才承认的。”
  而张彦国则对记者说:“一个人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使用暴力让你说的时候,你想不承认也没办法。”
  记者在一份材料中看到了这样的表述,“在将犯罪嫌疑人谢克雄、张彦国抓获后立即对二人进行审讯,二人对犯罪行为拒不供述,专案组加大了审讯力度,最终迫使张彦国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迫使”二字的背后又透露出何种玄机呢?
  据本刊记者了解,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谢克雄和张彦国移交至看守所后的体检证明,阿克塞县公安局无法提供,只有酒泉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和参与审讯的民警提供的情况说明,因此,无法证明是否存在过刑讯逼供行为,再审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了这一情节。
  申冤终获自由
  “你若干了违法犯罪的事就认罪,我再苦再累也会把孩子拉扯大。”谢克雄的妻子闫金莲还记得,她第一次探视时就这样问过丈夫,但丈夫喊冤,她觉得丈夫一定有冤,于是和家人不断申冤。
  “每个月都要发,有时候每个月还要发两封,一直发了一年。一年多以后家里说上面给了答复说给我立案了。”不仅仅是家里人,在监狱里,谢克雄只要有空就写申诉信。
  张彦国也在坚持着,他告诉记者,他一直相信法律会还他一个公正。“当时的第一封申诉信是我在监狱里面写的,我家里人在外面发的。我姐、我哥、我妈找过省高院,还到北京去过好多次。”
  现在看来,这个疑点重重的案件之所以能出现转机,就是因为进入监狱服刑后,谢克雄和张彦国始终没有放弃申诉的权利。
  2013年11月2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2014年5月22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由于刑讯逼供情节始终无法认定,但也不能排除怀疑,因此,法院对两人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有了合理怀疑。”段晓明说。
  再审过程中,除了对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酒泉市中级法院还认为,用来证明谢克雄和张彦国罪名成立的一些物证,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爆炸物的来源,侦查机关始终没有弄清楚。
  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提取到了一些物证,包括爆炸后雷管的碎屑、用来盛放炸药的编织袋、一小节麻绳和火柴盒碎片。在谢克雄家中,警察也搜出了雷管、麻绳、编织袋等物品,认为与爆炸现场的遗留物一致。
  在卷宗中可以看到,爆炸现场残留的编织袋上面的数字,与谢克雄家中取得的面粉袋子上的一致,火柴也是同一品牌。但记者了解到,在酒泉市的农村地区,麻绳、盛面的编织袋以及火柴是生活必需品。终审法院看来,这样的证据缺乏唯一性和排他性,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效力。
  事后证明,公安机关认为谢克雄和张彦国到过案发现场的唯一物证,就是张彦国的摩托车,但再审时,法院认为同样存在疑点。摩托车是根据张彦国的供述才查获的,这并不能说明他就到过现场,因为没有摩托车到过现场的其他证据。
  作为实施爆炸的主要工具,炸药的来源至关重要,但公安机关却一直没有确定炸药的来源。在谢克雄的供述中,第一次称炸药是从他的朋友卢占财手下一个姓魏的保管员处获得,但根据卢占财的口供,他从来没有雇用过姓魏的保管员;谢克雄在后来的供述中又称,是趁卢占财不注意时用手捧了两捧自制炸药,但卢占财供述称,保管爆炸物品的场所只有他一个人能进入,而且也没有发生过被盗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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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1: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何时能画上句号
  6年申冤,终究换来自由身,而代价是巨大的。6年的牢狱生活不仅让张彦国、谢克雄的人生境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让这两个人的家庭一度陷入了绝望、困顿之中。
  “带媳妇去看了看病,这几年可苦了她了。”这是谢克雄出狱后最先做的一件事。
  “可能国家会有些赔偿,但我女儿、儿子、老婆所受的苦不是钱能赔的。”张彦国还没有想好自己的未来。
  自从张彦国2008年3月15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带走,这个农家发生了彻变。几亩耕地被迫弃耕,妻子薛娟为了维持生活并照料孩子上学,进城租房卖早点。“房子是30多年前老公公修建的,准备翻修,他却出事了。这些年为给他申冤,花光了积蓄还欠了十几万元的外债。”薛娟说,看着别人家都住上新房子,她很伤感却无能为力。
  51岁的谢克雄家住邵家桥村三组,家境原本是村子里较好的。谢克雄被捕时,女儿正准备高考,儿子上初中。他在监狱的这几年,女儿大学毕业后为了照顾患有疾病的母亲而不能外出工作,而刚刚18岁的儿子在父亲出事后性格叛逆,高中二年级便辍学了。
  酒泉市中院在10月22日的判决中说,原判认定谢克雄、张彦国实施爆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二人未作案的合理怀疑,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他们两个人实施了犯罪。
  法院在真凶并没有出现的情况下,主动更正了自己多年前的错误,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公平和正义却明显迟到了6年。
  这6年,司法机关在干什么?
  证据不足的情况下,2009年7月24日法院作出了有罪的一审判决。
  “合议庭的意见认为,这个案子虽然说目前证据上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可以根据以往的经验来判定罪名成立。”阿克塞县法院一名法官告诉本刊记者,审判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依然是支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证据存在瑕疵,但是凭借经验依然判定有罪,当时的理由如今看来似乎有些荒唐。事实上,在6年多的时间里,谢克雄和张彦国的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证据不足一直都是关系到审判结果的关键点。
  在酒泉市中院撤销了阿克塞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阿克塞县公安局也进行了补充侦查,但仅仅是做了模拟性试验作为补充证据。对于案发当晚,谢克雄和张彦国是否到过阿克塞县城,仍然没有任何实物证据。
  在没有补充到实质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当时由于天气条件非常恶劣,难以在现场找寻到或者搜寻到更多的证据,这也是一个客观事实。”阿克塞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雷丰成说。
  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2013年11月,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强化了司法活动的程序正义,并进一步强调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如果换成现在这种法治环境下,可能当时的结果就不会发生了。”段晓明意味深长地说。
  不能缺少的追责程序
  历尽艰辛,张彦国、谢克雄终于获得了自由。然而,此案距画上句号还须时日。
  “现在想想,最恨那些打我的警察了,他们应该承担责任。”尽管叫不出那些警察的名字,但那些人的面孔或许张彦国一辈子也忘不了。
  事实上,在冤假错案中,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民众的要求。近日,有媒体盘点了近年来多起曾引起关注的冤假错案,结果发现,在纠错后的追责中,只有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还有安徽于英生案等几起案件,启动了追责程序。而且,有些追责进展至今都没有下文。
  1999年赵作海案,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停职接受调查;参与刑讯逼供的6名警察中,5人获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
  2003年浙江叔侄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内部追责,具体情况不详。
  1997年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内部追责,具体情况不详。
  1994年佘祥林杀妻案,追责程序已启动,具体情况不祥。
  在多起错案中,浙江张高平叔侄案,特别具有典型意义。当时,在公安部门并没有获得物证,而且犯罪时间对不上、地点指不清、连受害人指甲里的DNA都属于第三人的情况下,仅凭两份存在漏洞的口供,就将张氏叔侄定罪。
  2014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曾宣布,对此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全面调查,其中就包括了案件的审核人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她,曾被称为女神探。可是,大半年时间过去了,该案的追责调查,却始终没有更新消息。
  “第一个就是对错案进行追责的机关级别太低,而且实践当中大多数都是由以前办错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的公检法机关来办理。另外一个就是心理方面的原因。公安司法人员最初都是出于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这样一种心理动机,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所以对于办错案子,公检法机关中有一些人是抱有同情心理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在一篇名为《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的论文中,分析了20起在2005年左右重审的案子,其中后续的追责情况都不容乐观,很多也没有信息公开。
  “第一就是很多案子没有追责,第二个就是有些案件虽然追责,但是最终判刑都很轻,很多判了缓刑,即便是判实刑的,期限也很短。”陈永生说。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但是现实中,对冤假错案全面追责却仍然不易。
  “冤案追责的情况也是应该公开的。因为你前面办错案件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如果在追责的问题上又遮遮掩掩,会进一步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陈永生认为。
  有评论指出,为让民众更好地监督纠责的进展,及时有效的程序公开和信息公开是前提。还有评论指出,在刑事司法中,冤案得到平反后,如果造成冤错案件的病灶不除,冤案就会自我复制。司法的公开性是公正性的重要保障之一,没有公开性,公正性既得不到保障又得不到验证。
  来源:法制与新闻 记者_赵阳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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