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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的“味”越来越浓了。
在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杜家墩村的家里,张彦国的母亲已经准备好了迎接新年的食品。好几年了,这个家里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热闹过。好几年了,张彦国的母亲也从没有这样舒展皱纹。
离此不远的邵家桥村,谢克雄的家里也正为准备过新年忙活着。
这是六年来,张彦国、谢克雄第一次与家人在一起过节。此前的六年零七个月的时间,他们一直在监狱中度过,一天天数着。
2014年10月22日上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撤销阿克塞县法院2009年的判决和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的裁定。判定谢克雄、张彦国无罪。而判定无罪的理由是,原判认定谢克雄、张彦国实施爆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这是一张迟到六年的无罪判决书。
六年多牢狱生活,从有罪到无罪的判决,对于张彦国、谢克雄来说,“直到今天感觉还像做着梦”。
小城爆炸案 “就给黄院长恭恭敬敬地鞠了个躬,那是一种说不出的感觉。”
“如果我不出这事儿,我们家城市里面会有楼,会有存款会有车,我会过得相当幸福了。但是时至今天,我啥都没了,我真的不敢相信,我曾经有个家。”
坐在记者面前,52岁的谢克雄狠劲地抽了一口烟,43岁的张彦国则显得有些激动。当年,他们做梦也想不到,爆炸案会和自己扯上关系。
六年前甘肃酒泉阿克塞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张彦国、谢克雄成为当年报道中提及的罪犯。
2008年2月22日凌晨四点,阿克塞县民主小区11号住宅楼突然发生爆炸,1、2、3层住户窗玻璃粉碎,铁质防盗门被炸到屋里。
对于这个户籍人口还不到1万人的县来说,如此大的爆炸绝对不是一件小事。按照当年媒体的报道,案件发生后,甘肃省和酒泉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公安厅副厅长亲临阿克塞县指导侦破工作,并将该案列为省厅督办案件。
根据时任阿克塞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的曹建军回忆,专家组是由省公安厅专家、市局的专家以及各县市抽调的侦查员组成,共计二三十人。
当时发生爆炸的住宅楼是阿克塞县委、县政府的家属楼,时任阿克塞县县长、县纪委书记等阿克塞县主要领导都住在这栋楼里。专案组经过一番摸排后,谢克雄进入了他们的视线。
“谢克雄当时是安南坝石棉矿的一个承包商。承包合同到期后,他要续包,据我了解的情况是,县上统一包给别人了,他得知这个消息以后,曾经扬言过要报复。”曹建军说。
不过,谢克雄已经记不清自己是否说过这句话。他告诉记者,几年前他承包了一个石棉矿,“本来好好的,已经说好了由我继续包下去,可突然变卦了。”
正是根据这条线索,专案组继续暗访,将谢克雄和敦煌市七里镇杜家墩村农民张彦国确定为重点嫌疑对象。当年3月15日,谢克雄、张彦国被抓获归案,警方从谢克雄家中缴获部分雷管和子弹等危险物品。
“一进屋他就说我在阿克塞干过那啥,我说凭啥说我在阿克塞干过那啥。”谢克雄至今仍记得警察带走他时的情景。
“我在朋友家正好喝酒,人家说是公安局的,在我朋友家抓的我。我那时候根本没在乎这个事情,以为人家调查事情呢。”张彦国也在莫名其妙中被带走了。
经过审讯,公安机关认定2008年2月21日晚,谢克雄因石棉矿续包失败,打电话给张彦国说要去报复县长浩升,由张彦国骑摩托车带谢克雄从敦煌前往阿克塞县。到达阿克塞县城后,张彦国在一个市场门口等候,谢克雄将爆炸物放在了楼内,点燃导火索后返回市场门口,并在二人骑车离开犯罪现场时听到了爆炸声。
检察机关也认同了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并提起了公诉。
被判入狱 2008年,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起诉,并最终判定谢克雄和张彦国爆炸罪名成立。
然而,整个的审理过程却经过了两级法院的四次审理,充满了波折。
2008年10月21日,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谢克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爆炸罪判处张彦国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后,谢克雄和张彦国均不服,以“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所作、此案纯属错案”为由,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月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阿克塞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但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当时主要是认为两个被告人供述是吻合的,主要采信了被告人的供述材料。”案件重审时,段晓明担任阿克塞县法院该案的主审法官。他向记者介绍了当时的审判思路,主要是根据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有他们指认现场的录像,作出这个认定的。他说,当时从证据情况来看,张彦国是被谢克雄事先告知要去报复时任县长浩升的,说明张彦国明知这个情况,然后张彦国骑着摩托车把谢克雄拉到阿克塞,起到帮助作用,所以认定是共犯。
重审判决宣布后,谢克雄和张彦国两人再次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7月2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阿克塞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同一案件,两次上诉,却有着不同的结果。
记者了解到,2009年1月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第一次发回重审时,认为谢克雄和张彦国二人在预谋作案方式等方面证据存疑。口供矛盾主要是预谋的时间、预谋的地点、当天作案联系的方式等证据不一致。
在卷宗中,谢克雄和张彦国的口供都提到,案发前一天,也就是2008年2月21日晚上,是谢克雄给张彦国的手机打电话说了一起去报复的事情,但在通信公司的通话记录里,21日全天的通话记录只有张彦国打给他爱人的一个电话,并没有二人的通话记录。但阿克塞县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书中认为,谢克雄和张彦国二人虽然当晚没有电话沟通,但是张彦国供认2月20日与谢克雄见过面,足以证明二人有预谋的事实。根据两份判决书中的表述,案发当天,也就是2008年2月22日凌晨,谢克雄和张彦国是否到过阿克塞县城,一直没有任何实物证据。
据本刊记者调查了解,2009年7月2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时,合议庭也曾出现过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此案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证据方面存在问题,但可以定罪。最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此案证据虽然有瑕疵,但依然支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由于审判卷不对外公开,因此,我们对具体作出判决的理由依然不得而知。但记者通过查阅卷宗发现,在谢克雄和张彦国二人的供述里,特别是一些主要细节上,存在着多处矛盾:两个人说的都是张彦国是帮助谢克雄实施爆炸进行报复,但是两个人交代报复的对象却不一致。谢克雄一直说是报复浩升,而张彦国说是报复杜绪周,也就是顶替谢克雄承包了石棉矿的那个人。
记者还注意到,在谢克雄和张彦国被捕后的第一份口供里,二人并没有承认实施了爆炸,都声称没有作案时间。特别是张彦国在第一份口供里称自己当晚一直在打麻将,不可能去阿克塞县实施犯罪。在公安机关之后的询问笔录里,一位叫做胡占成的证人在口供里证实了张彦国的说法,但一起打麻将的其他几个人却予以了否认。
但在重审时,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份证明材料,法庭认为这份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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