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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司机”被认定为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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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07: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6月25日,本报报道了曾在网上悬赏5000元寻找目击者而被网友冠以“宁波版彭宇案”的消息。当事人阎某究竟是热心救人,还是肇事司机?昨天,鄞州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阎某是驾车撞伤原告吴老太的肇事司机。法院判决由阎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原告4400余元和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去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阎某驾车沿贸城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贸城东路东裕菜场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线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马路的原告吴老太刮擦,造成她5根肋骨骨折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14天,出院后复诊7次,花去医药费1.2万余元(其中2700余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今年3月15日,经司法鉴定,吴老太5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并需护理一个月,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1440元。被告大地财保北仑支公司系被告阎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
  
      法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均有权请求赔偿,其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主张,均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原告诉称,被告阎某在事故发生后散布不利于原告的言论,误导他人认为,原告是在恶意敲诈被告,对她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法院认为这是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另行起诉。经本院向原告析明后,原告撤回了这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官答疑
 
    昨天判决后,主审法官孙毅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此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孙毅说,法院认定被告是肇事司机的判决,有充足的依据和理由。
  
      判决依据是什么?
  
      首先,从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情况看:被告阎某车辆是停在马路的主行车道上,其左侧车身表面附着有明显刮擦痕迹,且发生地在人行横道上,事实非常明显。其次,从事故的处理情况看:事发时,阎某向120报警曾亲口称“车辆蹭到行人”,且当时有现场女性目击者向120指挥中心报警称:汽车把人撞了。另外,根据交警部门记录,被告阎某在交警队接受调查,称“到交警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可能是那个老婆婆拎的菜与我左侧车身后排座这边碰到的”。
  
      被告“救人”不合常理
  
      同时,孙毅还指出,被告阎某的车辆停放在马路的行车道上,这是一般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习惯做法。如果被告是“救死扶伤”,一般都会先把车辆停放在路边再救人。另外,被告阎某若是“救死扶伤”,为何要和妻子留在现场等交警,而叫来其母亲陪同受害人上医院治疗?
  
      此外,阎某妻子发帖称他们赶到医院,原告的子女还很感谢,他们垫付了医疗费。原告的子女既然感谢被告方,为何医疗费还叫被告垫付?这也不合常理。被告阎某如果认为是“救死扶伤”,却从未通过正当途径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过异议和复议。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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