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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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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 15: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搜狗截图17年09月03日1534_2.jpg

       张某和李某是同村的居民,在2014年,李某将声称是自己的一块闲置的宅基地卖给了张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支付了转让金。事后,张某觉得自己一直拿不到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觉得心里不踏实,于是找到李某,想要回宅基地的转让金,并归还宅基地。李某不同意,经多人调解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李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归还转让金。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中的情况,相信在大多数农村都存在,然而,从我国的法律来看,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案例中李某和张某签订的合同违法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合双方同无效后,就应依法返还相应的财物,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
        注: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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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21: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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