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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育自行引产,丈夫怒而起诉!女性究竟有没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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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7 15: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随着社会的变迁,对于人生价值的定义也越来越多元化,现在很多女性为了自身的幸福,选择不生或者晚生孩子。然而这往往变成了家庭矛盾的触发点,妻子想不生或者晚生,如果丈夫不同意,该怎么办呢?妻子不愿生育,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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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是这样说的:
       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损害。
       依据中国普法网公布的参考答案显示,该题正确选项为“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可见,乙女并未侵害甲男的生育权,也没有侵害甲男的人格尊严。

       男方的生育权以女方自愿为前提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当由其本人来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婚姻关系中,妻子擅自终止妊娠,其实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为了进一步明确女方的生育自由,解决因为生育权问题产生的诸多纠纷,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进一步明确了虽然男方也享有生育权,但是其生育权的实现,是以女方自愿为前提的。
        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霍永基进一步解释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试题中,女方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男方的人格尊严的侵害。

典型案例
       丈夫因妻子擅自堕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发生过。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戴某(男)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谈恋爱。之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一年,两人发生经济纠纷,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后,未经被告同意将怀孕7个多月的胎儿引产。被告认为原告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私自引产,致使被告精神受到伤害,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最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夫妻双方均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原告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原告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被告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原告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被告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原告的意愿决定,被告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被告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原告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原告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原告决定,原告没有和被告协商,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所以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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