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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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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1: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咨询:

  我和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他所有的房屋以总价150万元出售给我,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后来他嫌房子卖便宜了,转卖给其他人。我想向法院起诉,要求他赔偿我违约金150万元,可以得到支持吗?(王先生)



解答:


    在我国,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受到的损失,在原则上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特殊情况下才具有惩罚性。


   《合同法》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6条中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因此,你所遇到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约定了赔偿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超出了损失的30%,对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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