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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细数预付式消费“5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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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09: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现在每个星期,我们都会接到预付式消费投诉,去年,就有150起左右,占所有投诉案件的20%。”昨天下午,江东工商分局新河工商所举行的预付式消费经营行政指导会议上,有关负责人称。  

       预付式消费到底存在怎样的问题?昨天,工商部门人士向记者细数了其中存在的五大问题。
  
       其一,部分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办卡,在宣传、介绍预付消费项目时,往往采用夸大宣传的方式,甚至于虚假宣传介绍各种优惠的额度和种类,当消费者办卡后,商家服务与当初的承诺则相差甚远,设置种种关卡,“如节假日不能使用,事先也不予以说明。”
  
       其二,消费者在办理消费卡(券)时,大多数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书面协议,甚至有的还拒绝签订协议,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据工商部门调查发现,有一半左右的商家不与消费者签订协议,大多直接发卡,或直接签名即可。
  
       其三,有些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文本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不作任何提醒,仅仅指出签字的地方。
  
       例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得退款、转让”等。
  
      “预付式消费卡或券里面的钱不是定金,而是预付款,其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本人,这样的规定就属于霸王条款。”工商部门人士提醒。
  
       其四,消费者在办理消费卡(券)后,由于工作变动、卡被偷、遗失或过期等原因,要求商家延期使用、补卡或者退卡,商家均以“消费卡过期作废”、“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拒绝。
  
       其五,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关店走人或转手他人,致使消费者有卡不能消费或只能折价消费,更有商家借发售预付卡实施诈骗,借机敛财、携款外逃。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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