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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结婚未成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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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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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09: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小丽和小鹏曾是一对恋人,2009年5月,两人为准备结婚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总价145万元。为此,小丽父母支付了75万元首付款。
  
       2009年12月,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小鹏支付了剩余房款和过户税费4万多元,总计约78万元。该房的产权登记在小丽名下。
  
       此外,小鹏还负责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支付了装修工程款和材料款,并购买了家用电器,共计支出约35万元。
  
       去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小鹏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并判决装修和家电归其所有。
  
   [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购房时原被告的关系、购房过程、购房款支付及归还按揭贷款的事实,结合原告因故难以贷款的情况,讼争所涉房屋虽单独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共同购买,属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在购房时未约定房屋共有的性质,又不具备家庭关系,依法应视为按份共有该房屋;又由于双方的出资份额基本相等,故宜确定双方等额共有该房屋。
  
       但房屋装修所涉财物因已与房屋结合,原有财物所有权已随装修而灭失,因此,对原告提出房屋内装修归其所有的要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投入的装修资金,法院判决在共有房屋分割时另行结算。对由原告购买的彩电等家用电器,法院判决归原告所有。(余 宁)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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