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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访谈] 专家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加大对犯罪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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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08: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内容一经公布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何客观、全面的理解草案中的规定,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

  “这次刑诉法修改亮点很多。正确理解草案,不能脱离对此次修改指导思想的正确领会。”樊崇义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三点:

  首先,既要实现司法的现代化,又要推进民主与法治的进步,还要注重中国特色。在修改刑诉法过程中,既要有世界的眼光,又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这是第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其次,要充分总结、推广司法改革的成果。特别是2008年以来的第二次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诉法的修改,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改革基础,要认真总结、研究,充分吸收到刑诉法中。

  最后,在法律修改过程中,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平衡原则。针对我国不断攀升的刑事犯罪,既要坚持严厉打击,又要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注意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又要注意被告人利益的保护。此次草案在这两方面都进行了加强,要平衡、全面的理解。

  “这次修改刑诉法,可以说是亮点频现,但亮点同时也是难点。”樊崇义从两大宏观方面来解读草案的亮点。

  “第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使人民群众普遍有安全感。”樊崇义介绍,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草案中的体现主要有:赋予侦查机关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增加了没收程序;完善了证据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便更加准确的打击犯罪;完善了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过去取保就等于没人管,这次增加了强制执行令,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可被责令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还增加了电子监控,使得强制措施更加严密、系统。

  “第二个重要亮点是在公民权利保护上,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樊崇义说,这一亮点在草案中主要体现在律师制度、证据制度、严禁刑讯逼供机制的构建等方面。

  樊崇义说,草案提前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草案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帮助、咨询地位规定为辩护地位,新律师法中律师的权利在草案中也基本都得到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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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08: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扩大了证据的范围,增加了证据的种类,明确了证明责任。”樊崇义指出,草案特别明确了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

  在严禁刑讯逼供方面,樊崇义介绍,草案构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机制。确立了一项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确立了一项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规定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录音录像措施。“这样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这在保障人权方面是往前迈了一大步。”樊崇义说。

  “此外,证人强制出庭、未成年人审判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方面都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樊崇义补充说。

  樊崇义强调,不要对草案一些规定进行片面、极端的理解,要掌握其精神实质,有几个关系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要正确理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口供、沉默权的关系。“草案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不是不要口供,反对的是运用强制手段获取口供。”樊崇义说,草案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不能将这一原则就理解为沉默权。

  其次,关于证人的免证权和大义灭亲的关系。“草案的规定不是对大义灭亲的颠覆,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依然有作证的义务,草案的规定只是往前推进了一步,即免除强制到庭作证。这一规定不是免除了近亲属的作证权,更不是彻底确立了免证权,这需要全面理解。”樊崇义强调。

  第三,草案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财产没收程序。樊崇义认为,这并不是确立了缺席裁判,中国目前确立缺席裁判的条件还不成熟,并且许多国家废除了这一制度,因为不利于权利保障、证据也不好收集。

  第四,草案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有三大类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有人以此否定律师可提前介入诉讼的规定。“这一理解也是片面的,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只是对几类案件作了限制,并没有否定提前介入的规定。”樊崇义说。

  第五,草案在监视居住中规定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居所执行时可能有碍侦查的,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樊崇义指出,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是根据办案需要,不能将此条理解为变相的关押。

  “总之,只有抓住立法的精神,全面、正确的理解草案规定,才能不断的完善草案。”樊崇义强调。

       (来源: 法制日报 记者李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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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0: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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