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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从法律角度看超生与强制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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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5: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前言: 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无强迫性 不违犯人权。
       综述:依法治国,即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如此,普通公民违反计划生育国策,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处置。那么相关法律对超生有什么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如违反第十八条则按四十一条处置: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综合起来,就是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缴纳标准和办法就不再这里罗列,除此之外就是不能享受一些生育福利,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受到行政处罚,这一条与普通百姓没有关系。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显然强制引产不在地方政府的职权范畴里。
      既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超生没有规定强制引产,那么强制引产就没有法律依据,“强制引产”行为不具合法性,计生办“强制引产”就是滥权和违法。那么计生办的“强制引产”违反了什么法律?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强制引产”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应受到什么处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实施“强制引产”的计生办工作人员至少应该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又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被强制引产的家庭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对其可提起行政诉讼。
诚然,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计划生育国策,如果违反也应该受到惩处,但不能用非法和野蛮的手段来处罚公民。“强制引产”不过是计生部门违法的产物,是一种该受到谴责的“恶规则”。计划生育不能成为某些部门捞钱、树立政绩、侵犯人权的遮羞布。一如既往地置公民权利和法律尊严于不顾,这是公民之痛,社会之耻,是社会文明进程与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污点。
      说几句针对性的话,如果真有强制引产的事在本县发生,孩子都死了,怕什么,要怕都是当官的怕,怕背上强制引产的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着急要让家属写自愿引产。一个“自愿”孩子就白死了,相关官员推卸了责任,受侵害的家庭就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亦不能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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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5: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既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超生没有规定强制引产,那么强制引产就没有法律依据,“强制引产”行为不具合法性,计生办“强制引产”就是滥权和违法。那么计生办的“强制引产”违反了什么法律?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强制引产”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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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沸扬扬 + 1 关键是你能否证明是“强制”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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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5: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为什么之前计生委他们不查呢,非要到上面领导来查来批评才知道开始查,做出野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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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5: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腐败官员现在是你跟它谈法律,它跟你耍流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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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5: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只是不成文的法律,不健全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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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5: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宪法还讲,人人平等,我怎么没感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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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它讲法治,它跟你耍流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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