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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员工致残,老板为何多赔21万元?属于非法用工,按规定须翻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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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00: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在慈溪可谓遍地开花。很多这样的企业,因为没有依法注册登记,一旦雇佣的员工出现意外,这些企业主可要翻倍支付赔偿金。慈溪某村就发生了员工操作机器受伤致残的事件,近日法院判决,业主按赔偿基数8倍支付赔偿。

       员工左前臂绞伤截肢

       久根(化名)拥有一台塑料拉丝机,从事废旧塑料收购、拉丝、造粒、销售,但未经依法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2009年2月,久根夫妇雇请阿炳(化名)夫妇等4人从事生产。按照阿炳夫妇生产的塑料造粒重量,以每吨160元计算两人的工资,平均下来阿炳每月工资差不多2500元。

       去年1月15日,阿炳的左手被机器绞伤,被送进医院治疗,后来阿炳左前臂被截肢。截肢带来的痛苦与高昂的医疗费,让阿炳不堪承受。他想到这是在工作中出的事,老板要负一定的责任,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因为久根夫妇没有注册登记,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认为属非法用工

       大半年后,阿炳向法院起诉,要求久根夫妇赔偿医疗费、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阿炳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左前臂缺失,构成5级伤残。

       今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久根夫妇与阿炳就双方形成的是何种用工关系激烈辩论。久根夫妇认为,他们与阿炳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用工关系。

       据了解,劳务合同与劳动用工两者的法律适用与赔偿标准有天壤之别,如果是劳务合同,那久根夫妇几乎不用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合同系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项劳动及劳动成果达成协议。本案中阿炳在久根夫妇处从事拉丝机操作,生产塑料造粒,并按月领取报酬,不符合劳务合同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阿炳受雇于久根夫妇,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而久根未经依法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雇佣阿炳夫妇等4人从事塑料造粒工作,双方形成了非法用工关系。

       久根夫妇作为用工主体,应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赔偿阿炳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及一次性赔偿金。其中一次性赔偿金基数根据去年慈溪职工的年平均工资3.3万余元计算,阿炳5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8倍,即26.9万余元。

       如果久根夫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则阿炳的伤属于工伤,根据法律规定,5级伤残的赔偿金为本人18个月的工资,即5万余元,两者相差21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久根夫妇赔偿阿炳护理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6万余元。

       ●法官说法

       非法用工,出事故赔偿更多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1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6倍,2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4倍,3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2倍,4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0倍,5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8倍,6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6倍,7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4倍,8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3倍,9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2倍,10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倍。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法官介绍,慈溪是一个加工业发达的地区,不少业主为了躲避纳税及逃避工商、安监等部门的检查,往往不经注册登记就设立小加工点。这些业主非法招用工人,一不签合同,二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损害事故时,赔付的钱更多,真是得不偿失。

        来源:现代金报 通讯员 亦茗 记者 华微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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