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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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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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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6: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哪些人不能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答:在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同时,要坚持代表条件,注重代表的素质,尤其要保证代表的政治素质。要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人选推荐上来。对政治上有明显问题的,道德品行差的,正在服刑的,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宗族势力、宗教势力、黑恶势力的人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六种情况人员”,和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的,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四类人员”,不能推荐为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注重考察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并根据候选人的情况,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一经发现有上述情况的人员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是否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以及是否在其他地方当选为人大代表等。
     
       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答:为了切实维护我国的选举制度,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是故意犯罪行为。其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例如,由于疏忽大意遗失了选票、选民证,计算错了选票,或者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等,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只要行为人没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就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那么,什么行为才构成破坏选举罪呢?破坏选举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故意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收买、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选票或选民证,虚报选票数的,等等。二是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用各种手段迫使或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或者阻止选民投票;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等等。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破坏选举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实施上述行为,但情节不够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可以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摘自: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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