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桐乡法院审结了一起儿子借钱母亲作担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高某起诉称,2010年6月被告小孙因生意需要,向其借款5万元,并由小孙母亲陆女士作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案情回放:
陆女士年近六旬,是一名小学退休老师,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儿子、儿媳在洲泉镇上做点小生意,虽然丈夫没有退休工资,但她自己每个月2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应付日常开支绰绰有余。
今年年初,儿子因生意失败,连母亲作担保的5万元借款都无力偿还了,最后索性一甩手,与老婆一起玩起了“人间蒸发”。就这样,丈夫的医药费,孙子的学费、生活费,家庭的日常开支全都落到了陆女士身上。
屋漏偏逢连夜雨。今年6月,债权人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陆女士的儿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并要求孙女士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陆女士称,钱的确是她儿子借的,字也是自己签的,但她签字时儿子只告诉她是证明人,没有明说是担保人。而且,现在她确实也没有偿还能力,希望取得原告的同情和谅解。
在法院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债务由陆女士承担,原告撤回对陆女士儿子的起诉,并且放弃了利息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归还本金5万元,由陆女士每年归还6000元,8年还清。
为了偿还这笔债务,陆女士四处托人,终于找到了一份在一家工厂食堂烧火的工作,月工资500元,准备以此偿还债务。
法官说法: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借条中明确约定陆女士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所以债权人可以要求陆女士对全部债务(在本案中就是本金和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因此,为别人作担保要慎重,哪怕是最亲近的人。
摘自: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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