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如何进行? 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遇到的“瓶颈”之一,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正是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难的现实体现。 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难在哪里?一方面,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另一方面,劳动者往往无法掌握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例如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 针对这两个难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修改了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此外,修正案草案一次修改稿第四十四条明确,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这一规定一直保留于二次修改稿、三次修改稿。 而在第三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对于劳动者就近申请职业病诊断、及时维权有意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有助于降低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受理门槛,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康复机构建设,更能帮助职业病病人早日康复,回归正常工作和生活。 为改进职业病诊断程序,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专门增加了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五十条,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各种资料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应该如何获得。 围绕这些条款,二审稿和三审稿继续进行完善。鉴于诊断鉴定机构的调查手段和能力可能有限,二审稿将工作场所现场调查交由安监部门进行,修改为“诊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时,可以向安监部门提出,安监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 三次审议稿规定,诊断、鉴定机构可以选择自行调查或者向安监部门提请调查,而且安监部门应在十五日内组织现场调查,使整个调查程序更加科学合理。 黄乐平认为,三次修订层层递进,逐步完善,设计出有章可循的法律程序。诊断、鉴定程序的改进将大大便利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了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及时确定劳动者的职业病致病因素,有利于劳动者尽早获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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