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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 盘点2011年十大诉讼:天价过路费案触动司法沉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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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0: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个案原本只关乎诉讼双方的利益,但当它被广泛关注,并引起司法界甚至是全民大讨论的时候,其公共价值就超越了个体价值,成为一个时代具有标志性和进程性的案件。

  回首2011,有很多诉讼让人难忘,从体现了这个时代的公共理性的瘦肉精案、浙江环保公益诉讼案,到启动了这个时代共同思考的许云鹤案、药家鑫、李昌奎案;从触动了当代中国司法沉疴的天价过路费案、王朝案,到影响着当代中国公共治理的足球扫黑反赌案,中美“双反”案,发现每一起案件的独立价值与时代意义是年终盘点必须要做的功课。

  天价过路费案

  案情:2010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禹州市农民时建锋无期徒刑。法院认定自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时建锋通过悬挂假军牌的方式,在河南中原高速公路通行累计2360余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余元,并处200万元罚金。2011年1月14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1月15日,案件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投案自首,1月16日,案件一审主审法官被免职。12月15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法院认定,两辆货车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49万余元,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点评:历时一年,轰动全国的“天价过路费”案终以被告人服判而归于平静,似乎一切都在向着人们希望的方向发展。但事情并非那么简单,从一审认定的368万余元,到再审认定的49万余元,如此巨大的反差才是人们关注此案的真正原因。368万余元从何而来?事实上,正是“天价过路费”吊足了人们对此案的胃口,也正是“天价过路费”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曾经说过,司法的精髓绝不是照搬条文,而必须关注民生\体察民意,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循天理、遵国法、顺民情,方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话恰好成了此案的注解:司法要赢得公信力必须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通。近年来,明显违背常理、常识的司法判决已成为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杀手。法律不是空中楼阁,司法审判必须建立在人类共识的基础上,脱离共识的司法判决既没有法律效果,更遑论社会效果。天价过路费案的大起大落,提示我们的法官,司法要懂得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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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瘦肉精案

  案情:2011年3月15日,央视“3·15行动报道组”曝光了双汇公司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公安机关迅速介入案情的侦查工作,抓捕了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7月25日,“瘦肉精案”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其中,瘦肉精生产者刘襄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伙奚中杰被判无期徒刑。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与此同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驳回了王二团等三名公职人员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从三鹿奶粉案到双汇瘦肉精案,中国刑事司法反击食品安全行动已进入第二季,同样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样的是这次没有适用最高刑死刑。中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不可谓不严厉,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两个知名大企业的前车之覆依然难以唤醒企业的良知,中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一直在高危处徘徊。

  如果说企业家需要补上道德这一课的话,那监管者就需要补上责任这一课。在这次瘦肉精事件中有三名负责防疫、检疫的公职人员被判刑。事实上,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人们反复强调的是监管者要负起责任来,事先防范永远高于事后的惩处,如果监管者做不到这一点,法律就不得不强制他们这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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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王朝案

  案情: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省保定市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石家庄青年王朝。2007年12月10日,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朝有期徒刑13年。王朝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月1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王朝提出申诉。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提审,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有误,裁定撤销原判,将王朝案发回重审。2011年9月8日,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重新开庭审理,9月9日重审维持原判。12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点评:历时5年多,王朝案最终又回到了原点。人们之所以一直对这样一个简单的抢劫案兴趣盎然,因为它戏剧性地嵌入了“名人”李刚。王朝提出当时主管刑侦的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对他进行了刑诉逼供,他的这一说法虽然被证明为子虚乌有,但确实发挥了“眼球效应”。

  但是王朝案能成为2011年有影响力的诉讼却并不是因那些司法之外的因素。我们看到,从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再到一审、二审,王朝案几乎穷尽了中国司法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一起简单的抢劫案的审理何以如此艰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证据,省高院发回重审不是迫于“李刚压力”而是证据的证明力确实不足。造成证据证明力不足的原因是侦查人员办案不规范,随意性太大,出现了很多明显的漏洞,过不了法庭的质证环节。王朝案反反复复,从一个反面证明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一句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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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许云鹤案

  案情:2011年6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违章翻越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诉车主许云鹤一案,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人民币108606元。此案的争议在于许云鹤称自己并没有撞到王老太,而是主动下车搀扶摔倒的被告人,是做好事。但王老太却坚称被告人撞了自己。而双方都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此案被人们称为“天津版彭宇案”,进而再次引发了关于老人摔倒扶还是不扶的全民大讨论。8月22日下午,许云鹤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王老太情绪激动,一度失声痛哭。案件至今尚没有最终结果。

  点评:从2007年的彭宇案,到2011年的许云鹤案,同样的问题4年过去了,我们依然还是在原地徘徊。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以及举证不能在诉讼中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能再说法律没有规定。但两起案子好像都判成了“葫芦案”,其中的症结恐怕不是司法能独立解开的。从司法责任的角度讲,司法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要承担引导公序良俗的社会责任,如此判决很难说达到了这样的目的。

  在社会整体转型的时代,司法的力量毕竟有限。好在这一年还发生了更多的事情,一名叫殷红彬的公交车司机通过录像证明了自己的清白,一个叫小悦悦的两岁小女孩在11个路人冷漠的目光中悄悄地走了,每一件事、每一个人都有其不容忽视的价值。于是有了一部地方立法——《深圳见义勇为条例(讨论稿)》的出台。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真正能够扶起道德的还是深埋于我们每个人内心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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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高晓松案

  案情:2011年5月9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北京市东城区驾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车连撞,4人轻伤。警方对高晓松血样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驾车。5月17日,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高晓松由此成为“醉驾入刑第一名人”。2011年11月8日,高晓松刑满获释。

  点评: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在这一修正案中最引入注目的要算醉驾入刑了。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第一天,各地交警部门查获酒驾司机成了当天最热的新闻。而仅仅几天之后,音乐人高晓松就撞到了枪口上。有法律就会有人以身试法,只是不知道那个人是谁,其实也无所谓是谁。

  既然有了法律规定就需要正确实施,随着醉驾案的增多,法律如何实施的争议也越来越多,醉驾要不要一律入刑,不但公众的看法不同,连公检法三家的看法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于是高晓松案更像是一种试探,民意与司法的相互试探。此案的判决结果也说明了问题,6个月的拘役是“顶格”判的,没有一丝商量的余地。于是人们开始明白,打击酒驾法律动了真格。事实上,在中国,不期而至的汽车时代遭遇到深厚的酒文化,安全与秩序的确需要法律的强势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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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药家鑫、李昌奎案

  案情: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张妙刺了八刀致其死亡。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2010年7月15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撤销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当欧洲人在为于特岛枪击案主犯布莱维克不能被判死刑而纠结的时候,中国也在为要不要对药家鑫和李昌奎判死刑而踌躇。2011年,死刑的纠结注定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依然保留着死刑的国家之一。这无关乎人权,只关乎传统,如果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没有自己独特的法制理念和法制传统是不可想象的。

  药家鑫与李昌奎案争议的核心都是死刑。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是现代中国刑事司法理念,但是度在哪里呢?法官毕竟不能仅仅用理念来判案,这个问题在目前好像仍然无解,于是面对一些死刑案件两种声音就会一直存在下去。主张一律不杀的“知识精英”未必就代表了文明进步,主张罪大恶极者必杀的小民百姓也未必就是蒙昧无知,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的死刑即使问题多多,但还很难否定它的合理性,检验真理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无论如何,这两起案子引发了一次对死刑问题的全民大讨论,以鲜活的案例来引人思考永远比枯燥的说教更能触动人心,更能帮助人们发现法治价值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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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许宗衡案

  案情:2011年4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许宗衡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2011年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近年来,反腐一直是党和政府常抓不懈,媒体常话常新的一个主题,中国反腐的力度不断加大,制度不断完善,形式不断创新。许宗衡作为深圳市原市长,他的级别不是最高的,贪腐数额也不是最大的,但却是2011年中国反腐的一个缩影和典型。

  在这一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委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这一年,被网友合称为天堂贪官的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在同一天共赴地狱。在这一年,网络反腐空前活跃,不但丰富了反腐的形式,更让反腐变成全民总动员。2011这一年,中国走在反腐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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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美“双反”案

  案情:2007年6、7月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发起大规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并行的四项“双反调查”,中国包括环状焊接碳素钢管、薄壁矩形管、复合编织袋和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等产品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08年9月19日,中国政府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与美国开始有关磋商。三个月后,磋商无果,中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成立专家组调查审理。此后产生的专家组审理报告,在很多重大问题上对美国政府立场多有支持。中国政府于2010年12月1日提出上诉,3月11日公布的上诉机构报告在许多方面修正了专家组观点。3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相关报告,并要求美国政府整改其错误做法。直至7月5日,中美双方就完成整改的合理期限达成一致,案件完美落下帷幕。

  点评:今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所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扩大对外开放,惠及13亿中国人民,也惠及各国人民”,中国经济的发展也为世界创造了和平、开放、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但是随着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不断提升,与各国各种形式的贸易磨擦也在不断增多。“双反”是各国对付中国企业最主要的措施,也是对中国企业危害最大的武器。在这种形势下,中国企业必须尽快学会并熟练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利用世贸规则维护自身利益,争取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中美“双反”案是近年来我国利用世贸规则比较成功的案例,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同时又如专家所说,也暴露出了我国企业的一些隐性危机,需要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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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浙江环保公益诉讼案

  案情:11月30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5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这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出庭。

  点评:公益诉讼的特点在于原告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检察机关,也可以是社会组织或社团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

  近年来,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但环境污染伤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和不特定公民的利益,就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而言,面对无良企业,在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作为普遍不力的情况下,其他组织和个人都难有作为。

  今年10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被视为推动公益诉讼前行的突围之举。当然,目前法律是否修改和如何修改还都是未知数,但实践中已经有人开始大胆尝试,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这正是推动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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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足球扫黑反赌案

  案情:2009年10月16日,前广东雄鹰俱乐部总经理钟国健,被南下羊城的辽宁警方控制,由此拉开了中国足球扫黑反赌的大幕。2010年1月,公安部公布足协原副主席南勇、杨一民、裁判委员会原主任张健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3月,三人因操纵足球比赛涉嫌收受贿赂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依法逮捕。9月,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原主任李冬生、国家足球队原领队蔚少辉因涉嫌操纵足球比赛,收受贿赂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12月19日,中国足球扫黑反赌系列案件开始在辽宁省铁岭市和丹东市审理。

  点评:这么多年来,中国人早已经习惯了拿足球寻开心、逗闷子了,真是足球笑话一箩筐。应该说,足球是中国体育市场化、职业化最早的项目之一,当初这一制度设计的目标肯定不是让足球成为今天这个倒霉样,但结果为什么如此不是外人能说明白的,直到有一天我们看到了这场足球界的大地震。从官员、球员、裁判员到俱乐部老板都上看守所聚齐去了,大家才明白,原来足球的水这么深。

  这里值得探讨的是谢亚龙、南勇、杨一民一干人的双重身份,政府官员和足协官员、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兼具,这种双重身份不仅给司法审判带来了麻烦,更重要的是也注定了中国足球今天的命运。社会组织不能真正按照社会组织的规律行事,双脚已跨进了商业领域,脑袋还留在“二政府”的状态,这种“拧巴”造就了足球的伪市场化、伪职业化。其实何止是中国足球,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不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的问题吗?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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