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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 女孩“醉死”房间并被强奸 宾馆被判有责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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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10: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女孩“醉死”房间,宾馆有责

    浙江上虞法院的一审判定提醒各宾馆,保障房客安全,不仅是查查身份证

       深夜,男同事带着一个醉酒女孩入住上虞的一家宾馆。当晚,男同事强奸了这个女孩。

  第二天,男同事发现,女孩已经不幸死亡。经法医鉴定,女孩系呕吐物吸入堵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男同事得到了法律的惩罚。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女孩入住的宾馆。

  经审理,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定,宾馆需支付5万多元的经济赔偿。

  这笔赔偿理由为何?

  呕吐窒息,酒醉女宾馆身亡

  女孩小李是安徽人,2007年来上虞,在一家足浴店工作。

  2009年11月12日晚上11点左右,小李下班后,和同事们一起吃夜宵。

  她喝了不少白酒,醉得不省人事。几个同事把她带到了一家宾馆入住。

  当同事们扶着她到宾馆时,小李因醉酒突然倒地,在宾馆门口的台阶上摔倒,头撞到了地上。

  当时,大家都没有在意。其中一个男同事戴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房间,并提出要留下照顾小李。

  当夜,戴某强奸了小李。

  第二天清晨6点左右,戴某醒来,发现小李躺在身边,手脚冰冷,也没有了心跳。他赶紧叫宾馆报警。

  经法医尸检鉴定,小李系呕吐物吸入,堵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法医认为,小李自身因酒精中毒发生呕吐,在中毒致人昏迷、呼吸中枢抑制情况下,呕吐物不能及时排出误吸入呼吸道,是造成其窒息的主要原因。

  而小李头部损伤,虽不致命,但也可致人呕吐,这是造成其窒息的第一辅助原因。戴某趁小李酒醉之际对其进行强奸,是造成窒息的第二辅助原因。

  戴某已于去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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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8 10: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宾馆是否有责,原被告各执一词

  小李意外死亡后,小李的母亲认为,宾馆方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女儿遭受到人身侵害,宾馆应负有责任。

  李家多次要求宾馆给予赔偿,但宾馆方以多种借口拒绝。

  无奈,李母将宾馆方告上了上虞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570333元的50%,合计285166.5元。

  李家认为,宾馆明知小李已经醉了,却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宾馆方则辩称,小李曾经因为同事一起喝醉酒后入住宾馆,期间是戴某及同事将护送到房间居住。无论是造成小李直接死亡的原因还是戴某的强奸事实,都不构成本案被告有过错,宾馆是安全的。

  宾馆方还出示了一份上虞市“旅馆业双积分管理办法”,证明宾馆没有监管的义务;同时,宾馆方还表示,当时对戴某和女孩进行了旅店登记,属依法经营,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宾馆未尽合理的安保义务

  经过审理,上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宾馆对女孩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是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死者小李入住宾馆,宾馆与小李之间就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在小李住宿期间应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昨天,办案法官解释说,在这个案子中,宾馆方有以下几点不当:

  小李在醉酒后被戴某等人带至宾馆时,已醉得没有意识。一个严重醉酒的女房客被几个男人搀扶进来,宾馆工作人员没有足够警觉,只登记了戴某的身份证后就开了房,没有做到力所能及的询问和查看;

  其二,见到小李摔倒撞到头,宾馆工作人员也没有去查看小李情况;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不得住宿,一人登记,不得多人住宿,本案中,宾馆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具有过错。

  “被告宾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李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费10%的责任,合计50996元。”办案法官说。

      (来源: 钱江晚报 通讯员 范文忠 董丽军 驻绍兴记者 史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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