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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法] 她要求确认丈夫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有 这是我市首例婚内确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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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08: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一般来说,夫妻闹离婚了,要分房产、财产了,才会去认真确定一下哪些是夫妻共有的。但江北的陈女士并没起诉离婚,在跟丈夫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丈夫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有,并要求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姓名。这是我市首例婚内确权诉讼,江北法院昨天进行了调解。

  陈女士和她丈夫张先生都已五十多岁了,孩子也早已成年。据了解,他们婚后曾买过一套房子,后来那房子拆迁。他们拿到了拆迁补偿款,就又去另买了一套房子。新买的房子由张先生出面办妥各种手续,房产证上也就只登记了张先生一人的姓名。今年,因为夫妻俩发生口角并过上了分居生活,陈女士想到了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子,觉得很没有安全感。但她又不想跟丈夫闹离婚,想来想去,她就想到上法院请求确认丈夫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有,并要求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姓名。

  法院立案后通知了张先生。张先生认为,妻子是无理取闹,这种行为无疑更加深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张先生告诉法官,夫妻俩就只有这么一套居住房,虽然目前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人的姓名,但对于这房子是夫妻共有的事实,他并不否认,他也从来没想过通过不正当途径将房子卖掉。张先生还说,自从结婚后,家中的所有证件都是由妻子保管的,现在这本房产证放在哪里他也不知道,妻子完全不必多此一举,也没有必要上法院进行共有权的确认。

  法官审理案件后发现,陈女士的不安全感主要还是来自于夫妻矛盾的存在,而张先生是承认房产属夫妻共有的,这案件可以尝试调解。昨天,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张先生和陈女士已商定一起去办好房产证上加名的手续。

  法官说,家庭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仅仅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除非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在该种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对于婚内不要求分割仅要求确认共有的诉讼请求,法律并没有禁止,法院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共同共有的规定处理。

  来源:东南商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诸葛宁 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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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2: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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