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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院:误工期≠病假条上的病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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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00: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导读:只是肩部软组织挫伤他找医院开了6个月病假条,法院:误工期≠病假条上的病假期。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受害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下简称“三期”)到底多长合适,往往成为赔偿责任人与受害人争论的焦点。镇海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1/4的案件,赔偿责任人要求重新鉴定“三期”,而重新鉴定后,其中95%的案件,原来的鉴定结论被推翻。有一个争议误工期的案件是前几天刚刚审结的,案情十分典型。

  案例

  误工期经过司法鉴定被减半

  前年年底,余某驾驶着一辆无号牌人力三轮车违法载客,在车辆行驶至镇海骆霞线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发生碰撞,三轮车损坏,余某及车上3名乘客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余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张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二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余某被送往宁波某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肩部软组织挫伤。去年,余某来到镇海法院起诉张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万余元。余某拿来一张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上面赫然写着病假6个月,他索赔的误工费标准为每个月2850元,以此计算出6个月的误工费为17100元。

  “根据有关规定,像余某这样的情况,休息期限一般为15天,最长不超过1个月。他要求认定为6个月,显然不合理。”面对余某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表示质疑,并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鉴定结论是,余某的误工期限定为3个月。镇海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认定余某的误工期为3个月,误工费也按3个月赔偿。

  说法

  “三期”并不是多报就能多赔

  法官告诉记者,在交通事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三期”的鉴定,鉴定方式、鉴定机构不统一,以及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不少当事人倾向于多算误工期,以期获得额外赔偿。

  “去年我们受理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对于原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要求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要求不断增多,占了整个交通事故案件的1/4多,主要原因是医院开具病假条或者原告自行鉴定出来的期限过长。”法官指出,“像余某这样的原告,虽然出具了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但结合事实,6个月的误工期显然有违常理。”

  法官说,在遇到重新鉴定申请时,法院通常会审核鉴定要求的合理性。参照有关规定,将原告提出的“三期”跟原告自身的受伤、治疗及恢复情况进行比较。如果发现“三期”明显过长,法院会同意保险公司的鉴定要求。

  在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原告提出的“三期”最终都会被推翻,“在镇海法院,这个比例高达95%。”

  法官提醒,鉴定结果变数大,不但耽误了司法进程、浪费了司法资源,甚至会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获取。

  “对于事故受害人来说,索赔时并不是‘三期’写得越长就能赔得越多。”法官提醒,对“三期”的鉴定,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除了医院,还有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目前,在宁波这样的鉴定机构有4家。

  在审理案件中,法院也会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对明显不合常理的“三期”期限,会同意赔偿责任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以杜绝不合理索赔。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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