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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 涉未成年人案件揭示六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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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0: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五年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700余件,其中因子女监护、抚养、探望等引发的纠纷接近三成;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超过20%的未成年犯来自‘问题家庭’。”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少年庭法官向记者提供了这一组数据。

  2006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作为全国中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成立少年庭,集中审理北京市东片辖区涉未成年人一、二审刑事和民事案件。截至去年底,少年庭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700余件,因子女监护、抚养、探望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接近三成。

    法官给记者讲述了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17岁的郭某初中毕业后来京打工,与康某认识并发生性关系。2008年2月,她在公厕内产下一名男婴,因婴儿哭泣害怕恋情暴露,竟然堵住婴儿口鼻致其死亡,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庭审结束后,她问法官“什么时候能回家,我想妈妈了”。法官在与其家长沟通时发现,在郭某怀孕前后一年时间内,其父母对她不管不问。“如果家长平时能够询问关心她的生活状况,及时终止妊娠,也不会走到这一步。”法官痛心地说。

  法官介绍,涉未成年人案件主要暴露出六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社会足够重视:

  一是离异家庭父母监管容易缺位。不少离异父母以“自我利益”为本,甚至视子女为包袱,离婚的同时也放弃了对子女应当承担的抚养、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责任,最终可能对子女撒手不管或由老人“隔代抚养”,子女常常游走在脱离家庭监管的边缘。

  二是单亲家庭子女教育容易失范。父母离婚聚集了大量的矛盾和怨恨,一方经常向子女抱怨原配偶的“不是”,甚至通过滥诉干扰对方正常生活“泄愤”,或者对子女溺爱、骄纵,导致子女无法从家庭中获得正当的言传身教。

  三是生活成本增加成为引发抚养费纠纷的重要原因。在少年庭审理的300余件抚养费纠纷案件中,70%以上系因子女入园、入学、疾病等原因发生大额费用支出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费用。小丽出生不久父母便离婚,其间双方因抚养、探视等问题先后9次打官司,愈演愈烈的冲突给3岁的小丽造成了很大心理压力,出现害怕、紧张、交流恐惧等症状,后来患上“儿童注意障碍”。然而,孩子的病情并没有使父母之间的矛盾得到缓解。

  四是探望子女权利难以落实保障。夫妻因离婚矛盾重重,离婚后更是将对方视为“仇人”。离婚后,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甚至将探视孩子作为“筹码”制约对方。导致探望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在于,缺乏有力度的制度保障。

  五是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表达存在障碍。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均由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但在诉讼程序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提出和表达意见,往往表达的是“自己”的意见而非“子女”的意见,未成年子女往往被父母左右,其真实意愿被父母之间的利益纷争所掩盖。

  六是“闪婚闪离”引发子女监护抚养纠纷日益增多。近年来,“短婚族”、“闪婚族”、“速婚族”日益增多,“闪婚闪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等纠纷逐年增多,在涉及子女监护抚养纠纷的82起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95人,众多“80后”年轻父母成为此类案件的“主力军”。

  “就子女的管教而言,我们认为涉及上述问题的家庭都是‘问题家庭’。”法官说。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相对较弱,“问题家庭”中的子女更容易内向、孤僻、不合群,不善于与人交流;或者脾气暴躁、偏激易怒;或者过分淘气,做出一些特别举动来吸引他人的注意,从而诱发罪错行为。

  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8名被告人中,有两名未成年人,8人均在一个歌厅工作,其中一人因在马路上与他人发生争执,于是从歌厅叫“兄弟们”出来帮忙。直到接到办案机关的通知,家长才知道孩子在外面惹祸了。当办案人员询问时,家长还不知道孩子在外面打什么工,工作性质是什么。

  “这是典型的‘放手’管理,未成年人所涉及的此类犯罪多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法官说。

  统计数字表明,少年庭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超过20%的未成年犯都出自“问题家庭”。“问题家庭”既可能给子女心理上造成一定的伤害,还可能给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严重缺陷,最终可能诱发子女不当行为。

  涉未成年人婚姻家庭案件之所以暴露出以上种种问题,一方面原因在于“家庭本位”意识的消退和不良婚恋观念的影响。受现代观念的冲击,家庭的凝聚和归拢功能正在逐渐消退,取而代之是以“我”为中心的“个体意识”,动摇了家庭的稳固基础,成为家庭解体分裂的诱因。而“婚外情”等不良婚恋观念也是导致“问题家庭”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功利驱使下建立的婚姻关系缺乏牢固的基础,子女即可能成为畸形婚恋的牺牲品。另一方面是家长法制观念淡漠。有些家长认为,养育子女是“家务事”,无需他人过问,他人无权干涉,还有的家长认为子女是家庭的“附属物”,忽视了对子女权利的保障。“殊不知,未成年子女获得正常的抚养和教育,恰恰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义务。”法官强调。

  父母离异后,罗某随父亲共同生活,父亲管教严格,但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经常使用“武力”,他因此产生了严重的抵触情绪,后来发展到离家出走。2007年1月,他伙同他人抢劫获刑后,父亲却说:“我管不了他,让监狱管他吧。”

  “家庭和睦,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即使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但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官最后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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