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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 父亲卖房给女儿遭儿子起诉 法院判决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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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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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02: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儿子在国外期间,父亲私下将房子卖给女儿,儿子得知后将父亲和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共有,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儿子曹雷起诉称,1998年,父亲老曹婚后从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他支付了4万元,妹妹曹梅未支付任何费用。2005年母亲去世,2007年父亲准备再婚时,曹梅以“肥水不流外人田”为由,再三催促父亲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此时他身在国外,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都是曹梅带着父亲办理的。曹雷回国后才得知此事,他认为房屋应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现在房屋没有办理析产,父亲与妹妹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合法,因此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父亲与妹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父亲老曹同意儿子的诉讼请求,他说,当时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女儿,也不清楚合同内容,女儿让他签字就签了。被告曹梅则称,她不同意哥哥的诉讼请求,当时父亲将房子交给她并非赠与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她向父亲支付了35万元,父亲自愿签署了合同,并亲自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不是她一手操办。而且按照遗产分割的法定程序,母亲去世后,哥哥与她各取得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父亲老曹在房屋的份额中占了六分之五,有权处分该房。此外,哥哥曹雷为外籍,久居国外,父亲老曹年纪较大,二人均无充分精力照管房屋,只有自己照管房屋较为合适,因此房产登记在她名下并无不妥。现在她已将房屋抵押登记到银行名下用以办理抵押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因未留遗嘱,因此房屋中属于妻子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老曹、曹雷和曹梅三人共同继承。在未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前,房屋应为三人共同所有,老曹与女儿在共有人曹雷不知情且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曹雷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曹梅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与此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宣判后,三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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