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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吴俊柏被黑社会案,"未审先判"背后的司法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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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05: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最近,有关“检察长未审先判,吴俊柏提前被无期”的新闻在互联网上传的沸沸扬扬。笔者发现,早在2011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官方网站上(法治新疆),一篇题为《昌吉州检察院高度重视"涉黑"案件办理》的文章就已经为该案定了性。文章说:吴俊柏案属于"涉黑案件"要高度重视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其实,吴俊柏案曾被数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就吴俊柏案案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代表提醒: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要防止有人利用公权力报复陷害他人、攫取他人财产,要防止冤假错案。
      有网友曾发表评论称吴俊柏案是家族企业的兄弟反目,政治资本介入成为乌鲁木齐涉黑 大案。“一份言之凿凿骇人听闻的实名举报,最终却是子虚乌有凭空编造。”还有网友改版丘吉尔名言,“吴俊柏案说明没有永恒的兄弟,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
      那么,吴俊柏和卓志兴兄弟成仇背后,事实真相究竟如何?
      铁证如山?
      从白手起家声名显赫到被卓志兴实名举报因涉黑案锒铛入狱被判有期徒刑20年,吴俊柏正经历着人生巨变。新疆昌吉州中级法院关于吴俊柏黑社会罪是否就铁证如山,提供假举报假供词的卓志兴是否真无辜?
      首先,吴俊柏案中的举报人卓志兴有狭私报复之嫌。据了解,下属乌鲁木齐天山医院等17家民营医院亿豪公司董事长吴俊柏与总经理卓志兴不仅是儿时好友更曾是一起创业的伙伴。
      在房昭兴闹事案中,仅有卓志兴证言这一孤证,且与已查明事实不相符。卓志兴涉嫌妨碍司法公正行为背后,到底深藏什么动机?2009年3月,卓志兴因涉嫌侵占公司资金220万,当时的董事长吴俊柏授权人事部门进行调查。
      与此同时,就发生了卓志兴举报“吴俊柏命令手下杀人;组织妇女到福建莆田卖淫且涉嫌非法拘禁……”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成立“11·18”专案组,最后证明举报杀人内容完全失实。有网友调侃说,“一心想维护公司经营的吴俊柏,可能太低估其所谓兄弟苦心经营的政治资源。”
      其次,吴俊柏案被认定的黑社会骨干成员并未具备“基本固定”这一特征。分析人士指出,所参与犯罪活动具有突发性与偶发性,缺乏稳定性。“连黑社会组织都不存在,那哪来领导人吴俊柏?”
      据了解,冯金龙2005年到亿豪公司很因闽豪酒店案被捕入狱,参加过一起非法拘禁活动;朱建锋在吴俊柏伤害他人案中并未动手,在吴俊柏非法拘禁案中未对被拘禁者实施暴力和胁迫;2005年,史兆显在闽豪酒店案发后逃回老家,直到2008年才回到亿豪公司,其间没有实施涉黑性质的活动。
      再次,有专家指出,吴俊柏被认定为黑社会领导者直接证据不足。在被办案部门指控的天山医院故意伤害案等个案中,吴俊柏既没有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也没有予以认可或者默许。
      “只有吴俊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行为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的特征,但由于只有两次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多次实施,因而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手段特征。”一位分析人士指出。
      谁在亵渎法律?
      许多案件因法官枉法裁判而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其实这都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恶果。而因无数疑点引发高铭暄等刑法专家热议的“吴俊柏涉黑案”,由于司法人员 在不当时机的不当言论,导致舆论对该案司法程序超然中立的严重怀疑。
  昌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下达时间为2011年12月2日,但早在2011年2月28日,《法治新疆》就出现如下论述,“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在我国司法实践  中,司法人员如果说话不注意分寸,鲁莽轻率,甚至泄露机密,或者言行不符合法律要求等,将严重影响司法程序上的超然中立,甚至导致冤假错案。
  其次,办案人员不当言论中透露的倾向性,违法司法程序  “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基本准绳”的原则。从判决前9个月“鉴于案情重大。犯罪后果严重,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到最终昌吉州中级法院判处吴俊柏有期徒刑20年,我们明显看到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倾向性,看不到“法官弄清案件事实,才能正确运用好法律”的实事求是精神。
  就吴俊柏案,由于办案人员 的不当倾向性,导致在“吴俊柏涉黑案”案件事实还在审理之时,司法人员就以部分事实代替全部事实有了预设立场,这显然是危害公正判决的失职行为,更是在亵渎法律。
  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因为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笔者疑惑,吴俊柏案中的办案人员,为何不能像美国大法官一样?回到源于“卓志兴因涉嫌侵占公司资金220万”的纠纷源头,正视那些事实证明失实的举报和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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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21: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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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09: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觉得司法机关说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无不当之处,只是说可能啊,法律规定确实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司法机关对此案重视也并无过错,倒是此贴的原创其发帖目的存在可疑,该帖中并未完全说明证实此案的证据,只说明了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中对犯罪事实的百般抵赖,拒不交代而已,法律规定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一样可以定罪的,而且还应当判得更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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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09: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还有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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