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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网络个人隐私权并不“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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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00: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据《京华时报》1月30日报道,江西抚州市民吴芳发微博点评本市一家在建公园,引来公园管理部门职工杨毓婷网上激烈回应。杨毓婷披露了吴芳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码等,并将一些包含损害名誉内容的文字发到吴芳单位官网、领导、同事以及朋友的微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吴芳将杨毓婷告上了法庭,微博“口水仗”跳出虚拟世界,升级为名誉维权案。

       仅就案件的性质而言,此事当属侵犯隐私权与名誉权案件。当下,我国微博并未全部实名制,然而微博是否为实名制并不影响上述判断:即使吴芳使用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开设微博,其单位、手机号码等仍属个人隐私范畴,况且案件中还有损及吴芳名誉的行为。在法律上,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并无区别,只是社会关系发生的平台与技术手段的不同,而不是法律关系的差异。

       在现实与网络的关系中,存在四种侵权模式:现实对现实、网络对现实、现实对网络、网络对网络。前两种关系中行为人都需要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中,如果网络人物拥有一定知名度,尤其是网络人物与现实人物具有较高结合度时,网络将转化为现实,侵权者也须承担责任。网络对网络的侵权,则因情况复杂须视网络平台、行为性质、行为是否指向现实等方面而定。如果确实使网络用户遭受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的,事情肯定就不再“虚拟”了。

       网络的虚拟性往往会降低人的责任意识。一些网络侵权者存在侥幸心理,一是在道德上认为网络上的行为无所谓,没有真实的人受到伤害,二是在技术上觉得自己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这样的认识无异于掩耳盗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社交网络的普及,网络已经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虚拟空间早已“实在化”,微博发帖、人肉搜索引发的案件近来频见报端,表明网络言论不负责任的时代早已过去。从技术上追查侵权人的真实身份本就不是难题,更重要的是,法律上已有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所以,即使在网络世界,杨毓婷也是一个真实的“行为人”,如法院判定其有侵权行为,当负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网民已超五亿,网络秩序正在形成,传统法律对网络侵权问题的应对日渐成熟。认为在虚拟世界中就可以罔顾他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从而降低言行的责任意识,是一种早就该走出的心理误区。而针对网络上的行为,我们的法律也要予以调整,因为,这是创建良好网络文化、构建法治网络环境的必然前提。

     (来源:光明日报 陈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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