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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不能承受之痛--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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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6: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这里,是美丽的渤海之滨!
这里,是京津的后花园!
黄骅——一个伟大烈士的名字,因为他,一颗高校新星正在划破璀璨的夜空,向着更加高远的目标迈进。它,就是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环渤海经济圈内的河北省黄骅市。学院占地1000亩,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拟投资9-10亿元,分两期建设。学院一期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包括教学楼、实验楼、行政楼、学生公寓、教工宿舍、食堂及现代化的实验室、体育场、数字化图书馆等。校园环境幽雅、基础设施完备、教学设施先进。二期建设21万平方米,新建第二实验楼、学生服务中心、后勤办公楼、教工食堂、体育馆和礼堂等。目前,学校的各项招生、教学工作已如火如荼展开,正在绘制创办国内一流独立学院的宏伟蓝图。
然而,就在这个当口,学校投资方却陷入股权转让僵局,股权、银行账户被冻结,建设发展遇困,使得原计划2012年底全面完工的二期建设被迫停工。这样的局面,不仅是投资者和学校领导所不愿意看到的,包括近8000名莘莘学子在内,所有人都表示出了担忧。
杨婷婷 :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新闻发言人
我们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建于2008年,到目前已经有四年的历史了,我们学校的在校生达到了8000人,占地1000亩,共设有18个专业,我们学院的师资力量非常的雄厚,教授都是来自北京交通大学的知名教授,教学质量不断的提高。招生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尤其是今年更是有一批毕业生即将走向社会,但是由于我们投资方的股权纠纷案,导致我们学院的二期建设迟迟没有完工,我们非常的担心,也希望股权纠纷案能够尽快的解决,保证我们学院的健康发展。
小杨所提到的股权纠纷起源于2006年4月,当时,祥兴(福建)箱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行远与河北常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组建了黄骅华城科教有限公司,各占50%股权。同时,由香港东晖发展有限公司和常青公司投资成立黄骅华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同样各占50%股权。上述两家公司与北京交通大学、黄骅市政府共同合作在黄骅市建立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经过两年建设,2008年5月经教育部验收正式批准设立,当年开始招生,由祥兴公司总裁薛行远担任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董事长。
事情原本看上去一切顺利。但毕竟投资是两方合伙,出现分歧是必然的。2009年初,两投资方在合作办学中存在分歧,祥兴公司和常青公司分道扬镳,投资经营因而改为内部承包,一度由常青公司单方与北京交大合作办学。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常青公司单方投资办学同样是问题重重。据北京交通大学相关人士表示,在与北京交通大学合作过程中,常青公司不履行合作协议,过多干预学院的管理,拖延投资并抽逃办学经费,致使双方合作出现矛盾。此后,经由北京交通大学和黄骅市政府协商确定,由祥兴公司单独投资合作办学。
为顺利实现股权的交接。2010年8月11日,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的主持下,祥兴公司与常青公司就50%股权转让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由祥兴公司以总价2.39亿元买断常青公司在华城科教公司、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各50%的股权。依据调解书约定,祥兴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了向常青公司支付2.39亿元股权转让款之后,常青公司本应按调解书约定,于2011年1月30日之前办理股权转交变更。然而,常青公司却依据调解书申请对祥兴公司购买的股权强行冻结。在祥兴公司提出异议后,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祥兴公司的异议成立,撤消强制执行。
刘昊天: 律师祥兴公司法律顾问
在2010年8月11号,黄骅法院调解书达成, 祥兴公司依据调解书将2.39亿的股权转让款通过黄骅法院支付给了常青公司,2011年1月25日常青公司通过申请执行由河北高院将黄骅法院的执行案提级到沧州中院去,在2011年1月28日,沧州中院查封本应该转让给祥兴公司的现在登记在常青公司名下的两华城公司的各30%股权,这一做法是基于常青公司所单方认为存在的4380万元的债务。而通过我们的审计报告以及双方在2010年8月20日的对账确认,明确显示常青公司还欠两华城公司57余万元,在这样一个节点上,沧州中院的做法引起了我们祥兴公司的极大不满,随即提起了执行异议,沧州中院驳回了我们的执行异议。我们随即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河北高院经过8、9个月的审查,最后驳回了我们的复议,我们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院在2011年11月25日做出了最终的裁定,撤销了河北高院和沧州中院的执行裁定,那么常青公司所申请执行的执行案件,至此不能成立。在这个基础上,2011年12月21日,沧州中院依据最高院的裁定解除了相应的股权冻结,也就在同一天黄骅法院做出错误的再审裁定,依据这个再审程序中做出再审程序中的保全,那么所保全对象仍然是两华城公司的各30%股权,这30%股权它的价值即使按照调解书所约定的对应的价值也应该在1.44亿。
被解冻的股权再次被冻结,使得本来简单的纠纷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据北交大相关人士介绍,所谓4380万元往来款的争议,原来与股权转让无关,是常青公司在承包经营两华城公司期间,偿还的应付欠款。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的两合营华城公司资产负债表和与常青公司资金往来账目显示,常青公司承包前,原欠两华城公司4437万元,承包经营期间偿还4380万元,目前实际尚欠57万元。根据双方依照调解书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约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股权变更后的两华城公司承继。在股权交接时,祥兴公司方面认为,常青公司经营期间在账目中存在收支不合理,收入未入账等问题,审计未结束,双方并未确认此债权。同时,北京交通大学在一份材料中指出,常青公司自称是债权人的说法不成立,证据显示常青公司才是真正的给付义务方。而对于不能确认一致的债权债务,最高院裁定明确当事人可以另行诉讼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这样,黄骅法院做出对调解书重审的决定便是一种违规行为,不符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就调解书提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
刘昊天: 律师祥兴公司法律顾问
第一点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何况本案中已经有依据调解书所履行的、双方根本没有任何争议的这样的具体事实存在,那同时在我们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中包括执行复议的审查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书表示认可,这些具体的书面认可内容,也都体现出在沧州中院和河北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应的文书档案中。在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下,黄骅法院这样的一种做法,首先它提起的再审的程序是明显违法的。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可以提起再审。本案所对应的是调解书,法律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没有赋予法院院长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权利,这是提起程序上的明显违法之处。另外一个根本性的违法呢?也就是他所依据的事实是违法的!黄骅法院2012年第4号的裁定,他谈到了再审的提起依据是“诉讼主体不明,约定不具体”,那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一方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经过审查属实,可以予以再审。那么,很显然,黄骅法院他们通过审委会来提起了这一程序是存在严重的违法之处的。
我们还注意到一个明显的事实,常青公司向沧州中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沧州中院并没有予以立案。黄骅法院这样一个冒然的行动,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其中存在什么样的动机?我们能够明确看到他达到的目前的效果是阻碍了股权的顺利转让,同时也给我们祥兴公司在资金层面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导致我们所投资建设的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不能够顺利的如期去进行。我们在谈到这个案件更为具体的,未来的进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祥兴公司和常青公司依据调解书,现在常青公司的违约之处也是极为明显的,并没有配合完成标的股权的转让。根据约定,它应当向我们祥兴公司来支付10%,两华城公司各10%的股权,这个10%的股权很显然它存在履行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对应的价值在4780万元,这一块儿,我们也只有另行诉讼来解决。根据最高院的最终的执行裁定很明确的一点它谈到了:在双方存在有具体争议的部分可以另行起诉。
对于祥兴公司来说,这一股权纠纷案还不至于波及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因为该公司自创办以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发展,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现在已成为集箱包制造、外贸出口、汽车配件、高等教育、星级酒店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城、纺织、塑胶、金属化工等综合性集团公司。其抗风险能力毋庸置疑,但对于处于事件核心位置的两华城公司来说,经营上势必会受到影响。
张如珠: 华城公司总经理
因与常青公司的股权纠纷,黄骅法院冻结了我们公司30%的股权,同时多个经营的银行账号被查封了,这直接导致了公司整体经营陷入了困境,正常的公司业务无法开展,而且,海滨学院的二期工程投入资金巨大,融资受阻,我们期待这件事情能够尽快妥善解决,重新开启我们的事业,为黄骅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陈乃华:华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黄骅法院它的这一行为,也直接影响到两华城公司,且对两华城公司的经营及社会影响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目前,由于股权纠纷一事迟迟未能解决,海滨学院部分教学楼、学生公寓以及学生活动中心和教职工食堂还没有完全竣工,第二教学实验楼、体育馆和礼堂还没有开工,这都将影响到该学院2012年的发展计划。而在今年的3、4月份,河北省还将对海滨学院教学水平和办学条件进行专家评估。由于二期建设被迫停工,如果办学条件不能按期达标,将直接影响学位评估和明年教育部的过渡期验收。据学院院长高福廷透露,如果明年不能通过过渡期验收,学院的长远规划就有可能被打乱,这是所有关心中国高等教育的人们所不想看见的景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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