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2-3-7 22: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1996年我国大幅度修改刑诉法
时光荏苒。近20年的时间只是历史长河中短短的一瞬间。
改革开放后的短短20年, 我国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变革如火如荼。这种形势迫切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建设同步跟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由此提上日程。
1996年3月17日,同样是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诉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经过这次修改,刑诉法的条文由过去的164条增加至225条。同原刑诉法相比,除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死刑复核程序未作改动外,其他编章都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主要的修改补充内容有: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增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内容,增补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增补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为使公检法机关依法各司其职,对立案管辖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健全辩护制度,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扩大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坚持公检法机关互相制约,同时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改革审判方式,废止先定后审。
当时有法学专家评价,这次修改,勇敢地抛弃了不合时宜的旧规,形成了符合现代法制理念的新制度,使我国刑诉制度向着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方向迈出了重大步伐。
有评论认为,这是“一场深刻而巨大的法律革命,是一次脱胎换骨的质变”。
注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改。
尽管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在实践中已被证明,其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能够适应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但是,步入改革开放快车道的中国,变化完全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这期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宪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近年出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虽然只是个案,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有缺陷,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通过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专家认为,适时修改刑诉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司法机关提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刑诉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不断提出修改完善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本届全国人大以来,共有2485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和1 个代表团提出有关修改刑诉法的议案81件。
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因此,司法实践的需求和各界的呼声迅速变成立法机关的行动。十届全国人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开始对刑诉法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从2009年初开始,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据介绍,起草工作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以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经过深入调研论证,立法机关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形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