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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未成年人溜冰受伤 溜冰场和家长均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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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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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3: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初中生到溜冰场滑冰,结果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学生家长与溜冰场老板之间各说一词,到底这场“消费”纠纷该由谁来负责?

  上个月,初中生小闫和同学到鄞州一溜冰场溜冰时不慎滑倒,当时由其同学搀扶回家,后经医院诊断为肩部骨折,花去医疗费共计21800元。闫父认为,孩子是在溜冰场出的事,应当由溜冰场负责。

  溜冰场方面则表示,溜冰作为一项本身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运动,在进入该场地时已经存在了一定的危险。小闫作为一个14周岁的初中生,应当具有对溜冰行为危险性的识别能力,最关键的是,小闫在受伤后同其同学一道离开了溜冰场,如此严重的伤势是否在溜冰时造成的,也难以确定。

  鄞州五乡消保分会受理投诉后,实地查看发现,溜冰场地面虽偶有几个小补丁,但不能判定小闫的受伤与此有直接关系,但溜冰场作为经营方,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小闫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有监护责任。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溜冰场支付给闫父5000元。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张燕 通讯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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