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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 26岁男子与14岁少女恋爱同居 构成强奸罪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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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09: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带14岁少女私奔该当何罪?

  (江西)莲花县一26岁男子与未成年女友同居 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本期嘉宾: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久保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明

  爱情无价,但这份爱情却是有罪的。26岁的宁国军(化名)和不满14岁的女孩相恋并私奔同居。三个月后,宁国军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新闻背景

  偷尝禁果惹祸,女友未满14岁

  2011年6月,莲花县的宁国军(化名)和女孩晓君(化名)在网吧上网时,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两人互给了QQ号。此时晓君还是一名未满14岁的小学生,而宁国军26岁。此后,宁国军常在网上和晓君聊天,两人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

  晓君的父母发现后,强烈反对。而为了躲避晓君父母的阻挠,宁国军和晓君相约私奔。私奔后他们踏上了前往四川成都的列车,过上了同居生活。

  宁国军和晓君一直没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于是在一个月后,他们乘火车从成都前往广东韶关,宁国军因涉嫌犯罪被列为网上逃犯,在火车上被乘警抓获。

  据称,被捕的那天起,宁国军一再强调自己和女友晓君是自由相爱,同居也是双方自愿的。如今却被定性为强奸罪,让宁想不明白。很快,案件从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审理,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宁国军有期徒刑3年2个月,宁国军不服,上诉到萍乡市中级法院,萍乡市中级法院在近日裁定驳回宁的上诉,认为宁国军和晓君在恋爱期间,明知晓君未满十四周岁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宁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系初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

  自愿相爱的一对恋人,因为女孩未满14岁,男方被认定为强奸?本期法律圆桌,我们邀请多位资深律师,通过这起事例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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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6 09: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焦点之一:

  自愿同居算强奸?

  主持人:从新闻背景中,我们看到,宁国军和女孩晓君是自愿相爱,然后私奔同居,其中并没有发生宁国军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举动,为何此案被认定为强奸呢?

  罗久保: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主要特征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主持人:那么,为何宁国军和女孩晓君自愿同居也触犯了强奸罪?

  罗久保:刑法中有规定,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论其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焦点之二:

  不知者不为罪?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刑法中关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认定为强奸罪,和男方是否明知女方不满14岁有很大关系。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男方如不知女孩未满14岁,却发生了性关系,会被认定为无罪?

  肖文军:早在2003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称,“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批复在当时曾引发法学界一场口水仗,因为就在批复下发不久,合肥发生了全国首例类似强奸案,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出台而认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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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6 09: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主持人:为何会引发司法界的争论,是不是这一批复存在法律漏洞?

  肖文军:争论就是,谁来证明男方是否知晓女孩不满14岁。虽然最高法院政策研究室的负责人强调了“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不知”,但还是会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而且违背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控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违法犯罪行为。

  让人不解的是,最高法院在2003年1月发布这则批复,却在7个月后的2003年8月,又发布了暂缓执行的通知。

  焦点之三:

  女孩有法律保护,男孩成空白?

  主持人:刑法中对于保护未满14岁少女的规定种种。那如果是一个未满14岁的男孩遭性侵犯,法律是否也能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呢?

  蔡明:刑法在保护未满14岁男孩遭遇性侵犯方面,已经有了进步。1997年出台的《刑法》增加了“猥亵儿童罪”罪名,这样一来,14周岁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犯,虽然量刑不够准确,但最起码还有一个“猥亵儿童罪”可以比照。但让人担心的是,这部刑法中的“流氓罪”罪名也随之取消,这意味着14周岁以上的男孩一旦遭遇性侵犯,则无法可依。

  主持人:除了强奸罪外,其他比如侮辱罪、虐待罪等,不能适用吗?

  蔡明:从这几年各地发生的案件可以看出,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如鸡奸、口交等猥亵14周岁以上的男孩的行为时有发生,但在追究责任时,凸显出我国《刑法》的空白点。既难算侮辱,也难算虐待,更难算强奸罪。

       (江南都市报文/记者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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