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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我市重新修订家具、电动自行车消费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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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09: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导读:家具12种严重质量问题90日内可全款退货。

       昨天,宁波市消保委发布重新修订的《宁波市家具产品(商品)退货、更换、修理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宁波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针对消费者如何确定家具质量问题、电动自行车“三包”有效期内的主要部件究竟是哪些等消费维权中的疑点,上述《规定》和《办法》均做了具体界定。

  家具篇

  明确家具12种严重质量问题

  记者注意到,此次《规定》在附录中明确了家具产品的12种严重质量问题,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如何界定“何为家具产品严重质量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参考。

  根据该《规定》,家具产品出现以下12种情况,可界定为严重质量问题:榫结合处断榫或预埋连接件松脱并不可修复;可视部件明显变形;结构松动以致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有生虫(有极少量不影响外观质量的虫蛀孔,且能证明已经经过杀虫处理的除外);主要零部件断裂或破损;有影响外观质量、结构强度和卫生的腐朽,如:木料或衬垫料霉变腐朽;有影响产品结构强度或外观的裂缝;机构锁定装置失效,影响人身安全;玻璃外露周边未进行磨边处理;玻璃在正常使用状况下破裂;人体接触部位有可能造成伤害的锐角或夹缝(非工艺性),如:弹簧刺出垫面、断簧;革面断裂。

  有严重质量问题90日内可全款退货

  该《规定》第十条指出,商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一条指出,商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同样式的商品。

  电动自行车篇

  产品停产5年内仍需提供零配件

  对于不少消费者颇感困惑的“电动自行车停产后哪些零配件还能够配得到”问题,该《办法》中做了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指出,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包括:车架、前叉、车把、电机、控制器、充电器)。

  “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的具体内容也做了界定。《办法》第十二条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经销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商品而要求退货的,经销者应当及时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折旧费标准为每日0.1%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折旧费标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指出,对已使用过商品,按最高不超过原购买价格的千分之一每日收取折旧费(蓄电池为千分之三)。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最高不超过原购买价格的0.1%每日收取折旧费。第四款指出,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间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相关链接

  消费纠纷可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此外,《办法》将“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从开票之日起计算调整为交货之日起计算。

  以后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发生纠纷时,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可以向宁波市家具行业协会和宁波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此外,家具和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等企业的侵权行为,还将纳入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系统。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史娓超 通讯员 葛荣国 实习生 冯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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