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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保养时发现新车曾维修过 法院认定车商欺诈判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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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0: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前面跟你讲过的啦!   这车修过的,  我不要!   退车

       案情:2010年07月15日,齐先生以8.28万元的价格,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SUV汽车。在双方的购车协议中,除了对汽车总价款、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外,还约定了该公司保证所卖车辆为新车。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齐先生支付了车款等各项费用。

  同年12月29日,齐先生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新车进行保养时,发现车因被划伤,曾于同年2月9日进行过维修。此后,齐先生就此事与销售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都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或满意答复。

  于是,齐先生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退车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则称,在齐先生购买过程中,公司将车辆维修的事已明确进行了告知,齐先生完全知情,并降价售车。齐先生则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告知车辆曾被维修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齐先生因生活需要购车自用,属生活消费,其作为消费者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保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可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付齐先生的车辆应为没有任何瑕疵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存在瑕疵,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已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认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齐先生退还车辆、汽车服务公司双倍赔偿购车款16.56万元的判决。

  田金炉律师点评:这是一起较典型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买卖汽车而产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据此,法院认定消费者所购车辆为生活消费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进行了判决,为消费者在大宗商品维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大宗商品买卖过程中,若商品存在瑕疵,买卖双方应在相关合同中写明,以免产生纠纷后导致举证不能。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在发生纠纷后要提出合理的诉求,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合法的维权方式,保持冷静平和的心态,不能急躁、粗暴,更不能走极端。

       摘自: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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