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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这算什么罪,能告倒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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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09: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小舅舅的老婆跟我家所有亲戚都合不来,以前我外婆还在世的时候,她对我外婆很坏,老欺负我外婆。后来我妈亲戚他们叫来村里的人来和解,想让她对我外婆好点。那时,村里代表人问我妈:“作为女儿,你有什么想法。”我妈:“只要她以后对我妈好点,我没什么要求。”小舅舅的老婆听到后,指着我妈的头说“你做女儿的,还不轮不到你说话,没资格的”从这时候,他们就结缘了。我小舅从我家借的钱,他也想赖皮不还了。当天晚上,我们一帮亲戚去我二舅家(二舅跟小舅家隔壁)吃饭。她看到一帮人上来吃饭,她又出来跟大伙大家吵架,当时打的很严重,我有个别亲戚头被打破,去医院包扎。也报案过,没起什么作用。

事隔很久,我二舅以前都出门在外的,当时打电话跟我妈说要回家了,常年没住人,我妈就想去帮我二舅家打扫卫生,好让他回来就可以住。我妈正包好头,准备打扫,小舅舅的老婆看到我妈,她就拿着痰盂水往我妈从头上泼下来,我妈当时那个火,忙追出去,可她跑的太快,没追上。我妈当时就想:要是被我妈追上了,就想跟她拼个你死我活。以前我妈还老看在亲戚的份上,没报案,也没跟她单独找她打架。或许我妈的一次次忍让,给那个泼妇带来嚣张,以为我们都是软弱之人,好欺负。

我妈昨天帮我二舅家做清明,下午1点多想早点回来去上班,在路上走。那个泼妇跟她儿子开着电瓶车上来,看到我妈在前面走,她忙下车拿起路边很粗的干柴往后袭击我妈,我妈头部被干柴连敲好多下,鲜血一直往下流,止都止不住。村里的人见状,忙找我二舅来,帮我妈送往医院,我妈在医院连缝好几十针,当时就在当地的判处所已经报案,现在我妈已经在住院观察中,这次我们不能在妥协了,一定要给她颜色看看了。请问发生这种事,可以把那个泼妇告倒吗?算不算恶意杀人?谢谢广大好心人

点评

如果属实 恶意杀人是不可能的 故意伤害吧 可以上医院做鉴定 重伤可追刑事 要是轻伤的话就没什么用  发表于 2012-4-3 13:27
如果属实那真的太荒唐了 弟妹打姑姑 在想这弟弟在干嘛  发表于 2012-4-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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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积分 +2 收起 理由
neng5567 + 2 你舅,你爸。啥用呀?晚上墙角用砖头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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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09: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如果所述属实,应该算故意伤害,情节严重的话,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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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09: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她为什么要这样对你妈呢,是不是你家对她们家也有不好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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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09: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实在不行是可以通过法律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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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10: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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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10: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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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3 10: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梦竹 发表于 2012-4-3 09:59
她为什么要这样对你妈呢,是不是你家对她们家也有不好的事啊

没有呀,以前我妈对他们家很好的呢,他们有什么困难,我妈都帮忙的呢,那个泼妇娘家出了名的坏,好像个个脑子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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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3 10: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散木 发表于 2012-4-3 09:57
如果所述属实,应该算故意伤害,情节严重的话,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村里的人都是亲眼所见的,也都清楚那个泼妇的为人,昨天虽然已经向当地的判处所报案了,他们也拍过照片,录笔供过,不知道会有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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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10: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故意伤害罪嘛  你们只要不同意和解就可以告她有罪  依你妈的伤的轻重来判啊   按你的描述 你们家这情况也太严重了    没见过亲戚间一见面就闹到这么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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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10: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夏日香气 发表于 2012-4-3 10:09
村里的人都是亲眼所见的,也都清楚那个泼妇的为人,昨天虽然已经向当地的判处所报案了,他们也拍过照片, ...

如果是轻伤,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了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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