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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南昌某开发商狂言:宁将多收的30万送法官也不退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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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3: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南昌某开发商狂言:宁将多收的30万送法官也不退业主

鹤群强收5000元水电开通费  法院枉法裁判触犯众怒
  源自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26404828/269/07/30/2_1.html
  签订购房合同时便约定了购房款中包含水、电两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但在交房时,房产开发商又借故推翻合同中的条款,强行收取业主近5000元的“水、电开通费”,业主不交则以拒绝交房相要挟。日前,这桩希奇事发生在湾里区名为桃源商住楼的楼盘,业主不满该楼盘开发商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做法,遂投诉求助于记者。
         购房者:开发商强收水电开通费
  据了解,市民杨先生于去年9月14日购买了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桃源商住楼一套商品房,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购房价格中包含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杨先生说,交房时,开发商却又突然要求他交纳“水、电开通费”这两项费用,否则拒绝交房。迫于无奈在向开发商交纳了“水开通费”1538元,“电开通费”3300元,共近5000元费用后,杨先生才从开发商手中拿到了所购房的钥匙。
         开发商:这笔费用是因供水供电部门造成
  对于收取这笔费用,“鹤群”开发商又是怎么解释的呢?8日,该公司一名熊姓负责人对记者是这样说的,本来进入楼盘内的水电工程是由他们开发商来完成的,但是在湾里有其特殊性,该区的供水供电部门要求这两项工程必须由供水供电部门自身完成,导致本来由他们来完成只要10多万元的工程,交由这两部门完成工程款变成40多万元,但是这多出的部分他们公司又不可能独自承担,于是就由业主支出一部分,因此才出现向业主收取“水、电开通费”的做法。他说,在湾里不止他们一家开发商是这么做的,该区大部分开发商都是像他们这么做的。至于当初在合同中约定包含水电基础建设费用一事,他说,这是他们工作的一个失误。
         市房管局:“鹤群”此举属违规
  “鹤群”开发商强收水电开通费是否属于违规?8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开发处,他们说道,在记者采访前,已经接到了多起关于“鹤群”开发商强收业主“水、电开通费”的投诉,他们也正在着手调查处理。该处彭姓工作人员表示“鹤群”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法,“鹤群”应将收取的“水、电开通费”退还业主,如果开发商依然我行我素,他们不排除将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干预的可能。对于事件的进展情况,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以上是《南昌晚报》的相关报道。业主在被迫交这笔费用前多次求助于省、市、区三级消费者协会,消协虽支持业主的诉求,但因其没有强制执行力,故没能解决问题。后业主向湾里区人民法院要求起诉鹤群公司,该法院以鹤群公司还没有收水电开通费,违约行为还没有发生为由拒绝受理业主的起诉,并要求业主先交水电开通费后,再起诉。不料,正是因为业主交了这笔已经包含在房价内的费用,在业主一审二审均胜诉后,该法院再审时竟以开发商以拒绝交房相要挟强行在房价外向业主非法收取的4838元是对该费用的承担形成“合意”为由而判业主败诉。

湾里区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启动再审程序呢?

因为该开发商老板胡学群曾当众扬言:“宁可将多收的30万元送给法官也不退还给你们”。此后不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第二批24户业主诉鹤群公司水电开通费案的一审判决(业主胜诉),而以上述荒唐的理由判其他业主败诉,案由与本案相同。

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如此忽悠人民,一个本来很简单的民事案件在经历长达近3年审理后却变得如此荒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对《南昌晚报》的报道如此不屑一顾,看来新闻媒体对法院产生不了任何监督作用。

另外,鹤群违法违规故意隐瞒高达20%分摊面积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过错。同时认定鹤群利用变更规划、设计前的桃源商住楼模型,骗取原告购买一套与合同内容极不一致的住房,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更荒唐的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竟将被删除的合同条款认定为“特殊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产权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竣工的,自房屋交付使用起90天内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对方没有经验所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应予撤消。

按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杨先生交房后90日内应当取得房产证。但事实上再审被申请人鹤群众公司于2006年8月9日才将本人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办好,杨先生至今仍未取得房产证。

《合同说明第7条》规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的,以示删除。”,这里所要表达的意思很清楚:(1)迟延办理房产的违约条款打×是双方不作约定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2)“以示删除”就说明被删除的这一条款已经不是本合同的条款,既然不是本合同的条款就怎么能认定双方“同意按×(不是本合同的条款)处理”?。

然而,二审判决偏要篡改司法解释(一审支持了本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任何依据地将“不作约定”认定为“特殊约定”。就算“不作约定”和“特殊约定”无法界定,也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再审被申请人鹤群众公司解释。因为这份格式合同是由鹤群公司(特别是这份手写格式条款的部分都是由鹤群众公司工作人员所书写)提供的。

再退一步讲,“不作约定”的迟延办理房产的违约条款就算是 “特殊约定”,(即“同意按×(不是本合同的条款)处理”),被×合同的条款同样没有对违约金作明确的约定,这也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规定的情形,所以依法应当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所谓“特殊约定”是指在合同中标明了违约金额或明确表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在这份合同中根本就不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条司法解释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但二审判决偏偏要非法打击弱势群体。如果说像这样“不作约定”的合同条款都不认定为“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话,那不知道怎样才属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形”。

再者说,二审判决认定再审被鹤群公司企图不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没有正确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就必须承担责任的强制性规定的和《合同法》关于诚实守信和公平的原则。

就算有这样荒唐的“特殊约定”,二审判决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予以撤消。

这么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竟然都被二审法官全盘否定,在他们的眼里还有法吗?



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问法官自己所提交的8000字回避申请书是否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娟说:“收到了,副院长已口头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业主马上又提交一份相同的回避申请书,并告诉刘娟:“不要欺负老百姓不懂法律,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副院长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只有院长才能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刘娟无语,又拿着回避申请书去“找”院长,不到两分钟刘娟回庭又说:“院长已口头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 刘娟会飞吗?她能用两分钟的时间下四楼后又上另外一栋楼四楼到院长的办公室吗?即便是到了,8000字回避申请书是用多少秒时间看完的,人民法官就是这样敷衍当事人的。后来,上诉人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避申请复议一次,刘娟对上诉人这一要求竟置之不理。

人民法院到底怎么了?这背后到底隐藏了多少权钱交易的黑幕?请纪委、人大严肃查处。

这些荒唐案子主审法官是民三庭的庭长  陈彩昌  电话:0791—8162695



帖子发出后的2008年12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决定再审鹤群强收5000元水电开通费案,请关注此案进展。

看来发贴还是能起到一定监督作用的。

杨先生QQ:97469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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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3: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社会人民还是有力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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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08: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哎,这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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